公僕不該「大嘴巴」?公務員職務言論辦法草案3重點 專家:立法兩進步一退步

出版時間 2022/07/08
銓敘部擬訂「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論者分析其中3大重點。示意畫面。資料照片
銓敘部擬訂「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論者分析其中3大重點。示意畫面。資料照片

陳首翰/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前理事

報載銓敘部日前預告「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草案,有立院黨團表達不同意見,亦有基層公務員認為限縮公務員言論自由,銓敘部已對外有所說明,並稱仍在廣徵各界意見中。因本案涉及公務員亦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著作、講學及出版等表現自由及基本權利,也可能涉及政府在政策形成過程中的各種意見呈現,除有關公務員的個人權益事項,也與政策及行政作為的結果有關,自應慎重。

【重點1:放寬《公務員服務法》相關管制,維護公務員表現自由】

預告的草案內容以觀,筆者歸納大概重點有三項。首先,在於放寬現行法律《公務員服務法》對於公務員發表有關職務言論的管制。就此部分之修法(訂定辦法)方向,算是進步,也更能維護公務員的表現自由,應表支持。

就目前而言,不論公務員對外之發言或投書是否表明服務機關名稱或個人職稱,只要涉及職務有關內容且未經機關許可,就是違法,就可能受到懲處。依目前草案內容,日後公務員只要不表明職稱,而使用如「公務員」、「某部會人員」、「外交官」等職務泛稱,就算是發表與職務有關之個人意見,只要非屬該辦法負面表列所禁止者,即係法所允許;而倘該等發言或投書意見與政府政策或機關作為有所違背時,機關也只能容忍內部的異議或雜音。

至於本案日後完成立法後,是否會有機關未能改變傳統的觀念心態,仍思覓尋如何制止其人員發言投書,甚或羅織理由對於「不聽話」或「愛講話」的公務員予以特別處理,則視相關機關首長的民主素養及法治觀念而定了。當然,公務員依法受保障之權利如遭受剝奪或打壓,在法治社會的台灣,自可依法尋求救濟,由法院及法律來做最後的保護者。

【重點2:新創專有名詞「職務言論」,確保公布資訊之權威及正確性】

再者,本次另項修法重點,在於草案新創「職務言論」之專有名詞,所謂「職務言論」,指以代表機關(構)名義或使用職稱發表與其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究其目的及參照具體條文內容,在於促使機關建立常態性之發言人制度,原則上應由發言人對外代表機關發言,另輔以經機關同意之人員就簽准事項及內容代表發言,此部分係屬政府資訊公開及便利民眾獲取政府資訊的制度性作法,且能確保公布資訊的權威及正確性,亦應恰當。

另目前新聞實務常見,有所謂政府或某機關高層不具名透漏之獨家新聞,此或係政府高層官員試探輿論風向,或與媒體建立緊密友好關係之權宜作法,但倘上述兩項修法完成後,是否仍有此種操作空間?除首長以外之不論職務高低者有此行為,是否應屬違法而須面臨懲處等,也值得預先研議,以為因應。

【重點3:限制對外表明職稱的公務員發言範圍,限縮公務員表現自由】

第三項重點,則限制對外表明職稱的公務員發言範圍,屬於限縮公務員表現自由的部分。就目前而言,法律僅係限制公務員應經機關事先同意,方得發表與職務有關言論,反面推論,倘非與職務有關事項,比如屬於機關內其他部門主管業務,公務員仍得以其職稱對外發表意見。惟目前草案則對於使用職稱發表意見者,不僅限於與其職務有關,亦擴及到服務機關(構)全部業務職掌有關事項,均需事先獲得同意。

簡而言之,就是草案規定只要與機關職掌有關事項,公務員以表明職稱之方式發言或投書,就須事先獲得機關同意,否則,就是違法。所以,相對照前兩項之進步立法屬性,第三項則有退步之處。

【探究修法方向是否符合目的】

另外,草案文字並列的「與其職務(有關)」因此已屬贅言,純就立法技術而言,就可刪除。惟此項限縮公務員表現自由的修法,其目的何在?與本次整體修法方向是否相符?其擴大目前的法律規範密度,是否妥適?就以上各點,銓敘部仍應徵詢各界看法,尤其傾聽公務員協會意見,於獲取共識後方始立法。另倘獲各界共識,確定草案此點限縮公務員表現自由之立法後,則應於其立法說明中詳予說明理由。

最後,公務員係執行國家政策及確保行政事務順利進行的重要推手,公務員的意見表達及其自由權利,應該受到保障及重視。所以,本次修法應該讓公務員的意見表達權利,獲得保障及提升,另外也能促使政府資訊公開,並確保有關政策及行政行為對外說明之權威及正確性,公、私兩者都能平衡兼顧,以妥適符合修法目的。


青少年詐欺案件激增 該如何防詐及懲詐?
青少年詐欺案件激增 該如何防詐及懲詐?
出版時間: 2022/08/31 16:34
美軍穿越台海鞏固印太戰略 分析:要台灣走親美路線
美軍穿越台海鞏固印太戰略 分析:要台灣走親美路線
出版時間: 2022/08/30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