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離岸風電「電力開發協助金」(以下簡稱「電協金」)的分配方式,在延宕多年後終於確定。一如最初的草案,漁會至少可分得該年度離岸風電電協金總額的35.8%,但運用方式受到多種限制。我們更想要問:海洋風能所產生的利益究竟屬於誰的?離岸風電電協金能否達到促進當地漁業共存共榮的目標?
2017年《電業法》修法,其中第65條將過去台電公司的「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法制化,規定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依生產或傳輸之電力度數設置「電協金」。能源局於2018年預告《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將電協金費用區分為「補助型」佔70%、「專案型」30%。補助型由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可分得15%、所在海域所屬漁會佔55%、陸域變壓(開閉)站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佔30%。專案型電協金則由業者自行管理。2019年《辦法》正式公告時缺獨漏離岸風電此一發電方式,一般皆認為與漁會有關。
為了防止徇私舞弊,能源局在申請程序、使用目的及資訊公開方面,對漁會課以相當之限制。漁會應於每年九月底前,將電協金運用規劃提報縣政府辦理審查。審查還必須會商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漁會也必須將半數以上的電協金用於補助實際從事漁業之漁民生計、辦理沿岸及魚礁漁業資源復育或推動漁村經濟發展。漁會除辦理電協金之預算編製、執行與決算編造,還需向縣政府提報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相關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及撥付理由等。縣政府亦需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電協金運用情形。
殊為可惜的是,能源局未能採納民間團體之建言,將審查工作交由包含海委會以及關注離岸風電、沿岸漁業、海洋生態環境之民間團體代表或專家學者共同檢視。同時,也並未要求漁會在規劃運用方式時,需召開公開說明會,廣納實際從事漁業漁民與關注海洋相關議題之團體的意見。
由補助型電協金的分配對象可知其用意是將利益留給在地社區/社群。在陸域上,以距離或行政區界線或許較少爭議,而海洋資源卻是沒有界線的。實際上各地方政府對於其名義上管轄的海域,並沒有管理能力。以彰化外海作業的漁船為例,不僅多數來自其他縣市,漁獲交易也不在彰化。彰化區漁會所能管理的漁民,多為近岸海域作業的小型船筏,卻僅是因離岸風場所在位置屬彰化縣海域,彰化區漁會就能佔有最大的好處,實不合理。
除了邊界與利益分配問題,現行制度還隱藏著道德風險:為了獲取電協金每年大筆現金收入的好處,很可能讓地方政府、漁會更傾向對未來離岸風場的興建計畫大開方便之門而犧牲少數無聲的漁民。離岸風場的干擾使得漁民越來越少,但漁會獲得的電協金越來越多,豈不怪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