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名譽教授
面對日益大幅流行的COVID-19疫情,要如何防疫或與疫情共存(coexist with the epidemic)?除了遵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等的防疫政策、規定外,尤其更應注重自己的勤洗手、戴口罩、保持喉頭濕潤、洗熱水澡、優質蛋白質、新鮮蔬果、充足睡眠、適當運動、曬太陽、室內通風、情緒平穩等更重要!
有些人以為待在家裡會更安全,但若待在不健康的房子裡面,所受污染可能比室外更嚴重!美國已經開始提倡健康建築(WELL Building)。另,即使是先進國家的公衛醫療體系,也無法完全有效防治COVID-19流行。其中原因之一可能是:現代建築物大多係依居住使用功能設計,缺少未來性思考?對於傳染病防治,或促進居住/使用者之健康目標考量不足?
雖然台灣《建築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在該法中,尚無積極規定建築物及其基地周圍之公共衛生如何規劃設計?建築物的公共廁所、室內空調通風、水龍頭、廁所門把、馬桶蓋、沖水握把、大樓梯廳、電梯等建築設備,成為公共衛生不足的照妖鏡,尤其公共建築空間的衛生設計更需朝向健康建築!
雖然上述建築設備於《建築技術規則》有所規定,但其為法規命令。目前《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規範為台灣現行審查建築執照之及建築規劃設計的主要依據。但由於醫療公衛科技的日新月異,加上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之法律位階不高(法規命令);筆者建議,若未於現行《建築法》增訂有關於公共衛生之效能性(performance)條文,或在《建築技術規則》增訂「建築公共衛生」之技術性(technical)規定,恐建築法令體系會不能後疫情時代下的公衛需求。建議建管機關應修改建管法令,強調建築物的公共衛生設計原則,才能創造人本優質的建築健康環境。
進言之,雖然前述《建築法》第1條明文規定「公共衛生」為立法目的之一,但如何落實之具體條文漏未規定?只有在該法第58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經主管建築機關勘驗認為有「妨礙公共衛生」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而對於建築物「規劃設計階段」,如何把建築物完成使用者入住時之空間環境的公共衛生納入,則《建築法》中並未規定?僅在《建築技術規則》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少數規定,而該條例所規範的也是住戶使用之規定,並未要求在建築規劃設計發想階段(thinking),就要把公共衛生納入建築設計原則(architectural design principles)。
如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COVID-19建築設計?哈佛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健康及全球環境中心健康建築專案組, 2017年初發佈了健康建築9大基礎(the 9 Foundations of a Healthy Building)。聚焦於建築環境、建築材料排放、消費品和建築系統性能,對於人體健康、幸福和效率影響的研究,採用健康性能指標(HPIs)來量化建築物的效能表現(performance)。根據J.G. Cedeno-Laurent等人發表於2018年《Annual Review of Public Health》的期刊論文,總結出9個影響健康的環境因子:
1.室內空氣品質(Indoor air quality)
2.通風(Ventilation)
3.溫度狀況(Thermal Health)
4.濕氣與黴菌(Dampness and mold)
5.採光與戶外景觀(Light and views)
6.灰塵與害蟲(Dust and pests)
7.水質(Water quality)
8.噪音(Noise)
9.室內安全(Safety and security)
2021年6月底世界衛生組織(WHO)公布「人工智慧於健康領域之倫理與治理」(Ethics and governanc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r health)指引,提出人工智慧應用於健康領域的6大關鍵原則:
1.保護人類自主性(autonomy)
2.促進人類福祉、安全與公共利益
3.確保透明度、可解釋性與可理解性(intelligibility)
4.確立責任歸屬(responsibility)與問責制(accountability)
5.確保包容性(inclusiveness)與衡平性(equity)
6.促進具適應性(responsive)及可持續性之人工智慧
筆者建議:
1.就COVID-19疫情視角,建築設計非無檢討、與時俱進空間;建築設計若對於「公共衛生」的重視不夠,將是未來防疫的隱形傳播途徑!
2.營建署可以提案增訂《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對公共衛生效能指標及技術設計條文,才能落實《建築法》第1條的公共衛生之立法目的!
3.從建築網路化觀點,構建疫情傳播真實空間網路、虛擬空間網路、中介空間網路等之醫療建築網路體系。發展傳染疾預防與治療結合的新型網路預防模式和醫療建築之佈局與規劃設計方法。
4.人工智慧可提供確診者、接觸者、檢疫者、隔離者、居家隔離及自主健康管理者等人,更好地掌控自己健康數據及防疫衛生保健資訊,了解疫情傳播、環境公共衛生及醫療保健等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