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揮中心公開確診者地址 律師看《傳染病防治法》修正之必要

出版時間 2022/03/31
陳時中於立法院受質詢時透露群聚地點的門牌號碼,引來立委質疑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的嫌疑,對此論者探討修法之必要。資料照片
陳時中於立法院受質詢時透露群聚地點的門牌號碼,引來立委質疑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的嫌疑,對此論者探討修法之必要。資料照片

近日中和爆發新冠肺炎群聚案,衛福部長兼防疫指揮官陳時中於立法院受質詢時,基於公益考量,說明了群聚地點的門牌號碼,引來部分立委質疑,此舉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的嫌疑,衛福部雖表示此舉確實錯了,然部長此舉不禁讓人反思,自《傳染病防治法》立法以來即存在的該規定,有無修正的必要。

【基於公益公開個資之爭議】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之所以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在於保障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名譽權和隱私權,以往衛福部或各地衛生局,常用本規定來限制媒體的報導,即使媒體在報導中,只提到當事人的姓氏而無名字,主管機關仍會依照同法第64條第4款重罰9萬到45萬元,就算當事人死亡,或資料已經過媒體或社群網路公開,早已洩漏出去,主管機關仍不會放過任何一個轉傳的人。理由很簡單,因為第10條沒有任何但書,允許基於公益而例外的規定,直到本次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8條,給了指揮中心一把尚方寶劍,讓指揮官可以「避免疫情擴散,得指示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的法律原則,替《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訂了一個例外,這才有基於公益,公開病人或疑似病人個資的可能。

指揮中心基於上述規定,規定了《指揮中心記者會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明文表示《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存在例外,當事人的個資不是一律不得公開,除非是居住地點的完整地址或涉及隱私場所的活動史等等,才維持不公開的原則,否則指揮官可以基於防疫必要性,公開發布當事人的個資訊息。姑且不論這把尚方寶劍本身空白授權的合憲性,如此變通的立法,一定程度象徵了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毫無但書例外,一律禁止公開個資的立法,不僅箝制媒體新聞自由與民眾知的權益,更無法因應實際防疫的需求,也違反前述《發布原則》提到的政府資訊公開精神,未來應該要盡速修正。

【指揮官受罰問題】

至於,指揮官陳時中是否要因為受質詢而受罰呢?恐怕未必,因為陳部長身為指揮官本人,依照《特別條例》第7條,有權進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過往也常以此限縮民眾的《憲法》基本權,如果他認為這樣公開門牌號碼是必要的,裁罰機關或法院一定程度上也得尊重,畢竟《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為保障民眾名譽權和隱私權,而毫無例外的規定,本來就不合理。更何況。新聞也說部長根本就講錯地址了,如果公開的內容不涉及當事人的資訊,怎麼能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4條去認定部長涉嫌洩漏,進而處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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