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慶瑋/教育人員
中小學校長絕大部分都為教師出身,從事教學與班級經營,歷練組長、主任等行政工作,再經校長甄選、儲訓後,遴選校長正式出任。在還沒當上校長之前,其成績考核適用於《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上任校長後,其成績考核則轉適用於《校長成績考核辦法》,二者差異性懸殊,且由分說。
【相關法規】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考核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
又依據《公務員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5項:「……各主管機關已成立公務人員協會者,其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中應有一人為該協會之代表」;第2條第6項:「……考績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
而再從《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11條:「……考核小組就本機關有關人員中遴派之」。
以上三種成績考核委員組成方式,在制度設定上有其明顯的不同。
【難獲得受考人代表的同理心意見】
教師與公務員之考核委員會組成,在設計上均有非兼行政職,或協會代表或受考人代表等的設計,其精神在於廣納非兼行政者,以及受考人代表同理心之意見,避免全由主管或行政專斷,是一個不錯的制度設定。而現行校長成績考核小組成員均為教育局科長以上及政風、人事、會計等內部主管,無校長協會或校長代表,比較難獲得受考人代表的同理心意見,在裁定時恐失之偏頗。
建議校長成績考核制度參照教師成績考核或公務員成績考核制度,修訂考核小組組成「遴派本機關有關人員」之內容,或由教育部函示各縣市教育局,校長成績考核小組,應納入校長協會代表或票選校長代表,畢竟教育局內部科長以上含政風、人事、會計人員出身非教職,或高考合格前從事教職時間極短,大多數少有教學與班級經營資歷,更無校長工作經驗,恐難同理心於校長,恐易專斷及衍生損害權益之情事。
【盼更能照顧受考人實質權益】
依法行政原則係指,行政部門從事行政行為時,應受到法規範的拘束。行政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固得自由行動,惟除應受憲法規定的拘束外,也應遵守憲法及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則,例如民主、平等、比例,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等。相對於教師及公務員的考核辦法,校長成績考核的委員組成「由本機關人員遴派」,此違反平等原則,又委員的代表中,教師及公務員的考核委員均佔有一定比例的非兼行政或協會或受考人代表,唯獨校長之成績考核委員無此設計,違反民主原則。
校長與教師和公務員都是從事公職,絕大部分都是奉公守法、兢兢業業,唯在成績考核制度上,有明顯設計上的落差,從立法原則及實務分析,確實有修正之必要,至於怎麼修才更符合民主與平等原則,在實質面上更能兼顧受考人的權益,就有待教育部與全國校長們好好溝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