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國華/律師
近日指揮中心在桃園西堤案受訪時,表示有公務員到場消費未落實實聯制,但指揮中心不會開罰,讓不少民眾訝異,台南市長黃偉哲表示,去年已經對未實聯制的民眾開出三百多張罰單,似乎質疑指揮中心的法律見解,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首長竟在防疫事項上不同調,到底是誰說得有理呢?
依《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明白揭示「處罰法定原則」,如果地方衛生局要開罰民眾,就要有法律或自治條例明文規定。觀察指揮中心在今年1月11日所發布的最新第二級警戒期間「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中,雖有提到「外出時全程配戴口罩、配合實聯制」,看似要求民眾有戴口罩、實名制的義務,但在裁罰的法源依據只提到「民眾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違反者依法裁處」,不配合「實聯制」的民眾呢?可沒提到要罰,依照前述《行政罰法》規定,沒有明文規定處罰,就不能罰,指揮官陳時中顯然是詳細看過指揮中心頒布的裁罰規定,才敢做出不用罰的結論,並非信口開河。
雖然黃市長強調《傳染病防治法》的裁罰機關是地方衛生局,不是指揮中心,可是實聯制的規定既然是來自於指揮中心的「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70條),在指揮中心已經表示本規定不處罰民眾時,黃市長要開罰違反實聯制的民眾,就會變成於法無據,更不要說《傳染病防治法》為了統一事權,讓國家可以在指揮中心領導下,共同對抗現正流行的傳染病,規定只要政府開設了指揮中心,地方政府的防疫政策,就應聽從指揮官的指示辦理(第37條第3項),陳時中既然說不罰,黃市長就算千百個想罰,也不應該違反法律與指揮中心的指示,否則全國各地方政府防疫各行其事,不聽從指揮中心的調度,對於防疫豈能算是好事?
指揮中心不罰違反實聯制的民眾,在法論法,都有《行政罰法》的基礎當靠山,地方縣市首長可以做的,恐怕只有間接透過商家去約束進出的民眾,如果商家不落實實聯制,就不能開放內用,否則要和指揮中心對著幹,到時候法院未必會站在他們這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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