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社會安全網 先讓訪視精神個案的社區關懷員不再「吃閉門羹」

出版時間 2022/01/06
論者建議強制進入私人場所關懷訪視、治療個案之法源依據應一併納入修法,以利於社區關懷員業務之順利執行。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資料照片
論者建議強制進入私人場所關懷訪視、治療個案之法源依據應一併納入修法,以利於社區關懷員業務之順利執行。示意圖,非本文當事人。資料照片

葉昱呈/衛政公務員

蔡英文總統在今年元旦文告中曾提及,為強化社會安全網,會持續增加公部門社工以及相關專業人員,將新增超過5000人,也會補助私部門社工1454人,來減輕社工的工作負荷,也提升保障弱勢家庭的量能,惟筆者認為社會安全網會出現漏洞的原因,大部分來自中央所制定的法律欠缺完備

以目前正在進行修法的《精神衛生法》為例,未來將針對精神個案未達強制住院標準,其精神狀況須派醫療團隊至家中施打長效針劑者,如何防止個案拒絕治療或當場暴力相向等議題納入修法範疇,但強制進入私人場所關懷訪視、治療個案之法源依據,卻未一併納入修法,恐不利於是項業務之順利執行,理由如下:

按社區關懷員訪視及強制社區治療之制度,係為確保精神病人規律服藥及持續治療,避免反覆發病,以早日回歸社區正常生活,但相關人員在進入私人場所進行訪視及治療過程,常遭遇個案或其家屬拒絕,導致「不得其門而入」。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40條規定: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問題是,關懷訪視及治療人員欲進入民宅執行業務當時,是否已達到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程度,不無疑義。

因此,個人在此呼籲主政者,應參照《傳染病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消防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相關規定,明定衛政機關等相關人員執行精神個案關懷訪視及治療業務時「得逕行進入私人場所關懷訪視及治療個案」,以防止個案或其家屬阻礙訪視及醫療作業進行,也唯有讓個案受到妥善的治療(包括規律服藥或施打長效針劑),始能達到追蹤訪視及治療之目的,亦能避免個案遭到外界污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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