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婧婧/律師助理、獨立學者,現居紐約
12月11日,湖南省高院女法官周春梅遇刺案被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的向慧遭執行死刑。中共黨媒、官媒甚至五毛公眾號紛紛報導,將此作為中國法治的重大事件進行宣傳。然而,筆者認為,縱觀此案,明顯說明中國死刑復核制度徒有其表,依法治國實為空談。
【依法應當再審卻違反程序】
表面上,向慧與原雇主湘郵公司存在勞動爭議,但是公布於網路上的一個影片顯示,向慧案中明顯違反中國《民事訴訟法》,違背程序正義。
在網絡上流傳的視頻中,向慧陳述在得到公司領導口頭承諾和解前提下就可以重新上崗,便向公司副總裁賠禮道歉並支付醫療費和精神損失,但是在履行道歉和支付賠償後第二個工作日便被公司解雇。此情節中,向慧違反了公司規章,毆打公司領導,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領導口頭承諾,向慧履行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人民幣4萬元,向慧無力支付,其中人民幣2萬元從工資裡扣)。且不論法定精神損失賠償一般不超過人民幣10萬元,而此案中,醫療費只有人民幣9000餘元,便向員工索要人民幣4萬元精神損害賠償,明顯荒唐;更令人發指的是,如果領導的確由此承諾,那麼向慧履行賠禮道歉以及高額精神損失費的義務之後,那麼便是雙方達成重新上崗協議,否定了解雇事由。
但是,在一審、二審、再審中,相關法院沒有對公司領導的荒唐行徑進行任何分析,判決書中對向慧和解賠償問題也是避重就輕,然而面對向慧的哭訴,主審法官明顯刻意避開此點,流露出厭煩情緒。更為荒唐的是,此案居然是用簡易程序審理!中國《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適用本章(簡易程序)規定。而一審岳麓區法院對於這樣原被告雙方存在根本性分歧的勞動爭議案件卻使用簡易程序,僅有一名審判員獨任審判,明顯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再審。
【忽視國企欺壓平民的背景】
向慧僅僅是飽受湘郵科技這樣一個極具公權力色彩的國企欺壓的一介平民。湘郵科技作為國企,在勞動爭議中處於明顯的強勢地位,在司法明顯不公的中國大陸,平民赤手空拳與國企對抗無疑以卵擊石。尤其是此案中,向慧已經接受了公安機關對其行政拘留和罰款。但是面對不公,向慧只能期待法律能夠有公正的裁決。周春梅是審判監督庭法官,周明知審判不公,而且也退還了向慧送給她的財物,如果為了維護程序正義,向相關法官過問此案,是審判監督庭副庭長職責所在。而周春梅在案件辦結一段時間後,找到再審審判長,提到向慧在此案中沒有什麼道理,「找我好多次,要求我向一、二審法院打招呼,搞完了我才跟你講這個事」。明知當事人冤屈,確擺出一副道貌岸然的姿態,並且故意向相關審判員事後透露有人曾經請求她打招呼,根本就是內心極為冷漠,而對外塑造一副公正廉潔的形象,典型的中共教育出來的精緻的利己主義者,將真正的公平正義拋諸腦後。而周春梅在此事件中,作為副庭長,明知審判程序不公,卻熟視無睹,典型的不作為!
然後,事後向慧在求告無門,悲憤難抑中將周春梅刺死,中共黨媒便開始一邊倒地宣傳周清正廉潔,各種死後哀榮一齊湧上。對向慧遭遇的司法不公視而不見,避而不提。今年四月,向慧被判死刑。然而,作為剝奪生命權的刑罰,只有對罪大惡極者適用,現代法治提倡慎殺。並且中國法律明確了最高院的死刑復核權,中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風向讓社會輿論未審先判】
然而,周春梅被刺死之後,中共黨媒官媒集體造勢,民間更是跟風而動,認為向慧不殺不可,社會輿論已經是未審先判,對向慧的公訴案中,一審判決書中認定向慧的作案動機卑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而此事中,明顯向慧有冤在先,而周春梅不作為,導致悲劇發生。何來作案動機卑劣一說?至於社會影響,無非就是黨媒一貫的文宣手段。可憐她一介草民,對此制度沒有任何回天之力,一審判決後上訴被駁回,難道向慧的行為是罪行及其嚴重嗎?中共最高院近年來收回死刑復核權意義何在?這樣倉促地讓向慧人頭落地,不是縱容並鼓勵審判人員不作為,用公權力的淫威震懾平民嗎?
向慧已經被執行死刑,然而她的悲劇是中共不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中共教育之下冷漠社會的犧牲品,周春梅的不作為,更是一副中共教育之下社會精英的浮世繪。向慧之死表明,多年來中國學者、律師呼籲的慎殺根本毫無進展,而死刑復核徒有虛名,依法治國更是空有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