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首翰/前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理事
四大公投案的投票在即,近日各方對於行政中立在公投案宣傳期間的定位如何有所爭議,正、反雙方也有不同看法,其實,所涉及的法律也就是《公民投票法》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下簡稱為《行政中立法》);行政機關及公務員只要確實依法行政,也就沒問題了。
【哪些角色可以宣傳】
這次的公投案中,提案人及行政院分別代表正方及反方,提案人(正方)及非行政院的反對意見者,得募集經費、接受捐助及經許可設立辦事處,從事宣傳;行政院則基於行政的自我形成權限,本可就公投案相關的政策進行說明、宣傳及辯護。至於不適用《行政中立法》的政務人員,也可於宣傳或說明公投案之相關政策時,明確要求民眾為贊成或反對公投案的特定行為。
【哪些角色不可以宣傳】
但對於常任文官的公務員,如科長、司長、常務次長等而言,雖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就政府有關公投案的政策進行說明或宣傳,卻不可以在政策說明或宣傳時,張貼標語或脫口而出的請求民眾同意或不同意公投案,否則,就是違法行為,要受公務員懲戒法或考績法的懲戒(處)了。
另外,國(公)營事業及其負責人,雖然不是一般民眾理解的行政機關或公務員,但也是要遵守《公民投票法》及《行政中立法》。依據《行政中立法》第10條、第17條第6款及《公民投票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及精神,國營事業應不得從事公投案之意見宣傳或相關活動,負責人也不得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對於公投案為同意或不同意的行為行使,否則就是違法了。
【小結】
以前黨政界線模糊的時代,常見有政府機關的長官參與選舉時,動用機關的公務員協助處理競選的行政庶務工作,甚至也有利用公務物資作為競選之用;而有些公務人員為表現忠誠,也不以為忤,甚至還力求積極表現。但在今日,相關公務員及行政中立之法制皆已完備,已經沒有模糊空間可以讓政黨、政治人物或公務員自由迂迴,甚至濫用公務資源了。所以,不論是對人或對事的選舉,參與之相關組織及人員都要有民主的素養,以及嚴守法紀的觀念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