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堅/台灣環保聯盟會長、台大環工博士
「放射性廢料」通常按其放射線量的強弱、以及核種半衰期的長短來分類。一般來說,物質的放射性會隨時間的推移而減弱,所以原則上所有放射性廢料都可以與外界隔絕一段時間,達到使其不再能引起危害,問題是有關核電廠的「用過核燃料」並不「全然用盡」,仍然繼續釋放出輻射、仍然在放出熱能,要達成全然的穩定需歷經數千年、萬年,已經超過人類文明所經驗的尺度了。衰變中產生的游離性放射線,不論對人類生命健康還是對自然環境,都會造成一定傷害。
中華民國核能學會及一些核能專家於今年11月22日開了「用過核燃料處理論壇」,對核廢料提了一些看法,談到對核廢料的處置、暫存,稍予回應。
較早,國內擁核幫一些人提議說:可把一罐罐養樂多大小的高階核廢料儲放在自願者的廚房,或可以把核四廠的核廢料放到核四後山的山洞裡貯存;或提議若某縣市長自願儲放核廢料於其縣市轄內,則由政府發給獎勵金以鼓勵之,云云類此言論。這完全不符合核廢料要集中管制、貯存於安全處所的規定。(需經千、萬年,俟其輻射能自然衰退穩定到安全程度。)
【過去他國核污染案例】
在過去曾有的核物料傷害事件,如戈瓦尼亞事件(1987年在巴西),原在醫療用途的一顆如膠曩大小的射源散失遺棄,被胡亂玩弄,導致4人死亡,249人受到污染。蘇俄車諾堡核災事故(1976年)現場仍存有多量的核燃料物殘存,仍發熱熔融(被稱為象腿);在日本福島核災的電廠內,破碎的核燃料碎片無法清理取出。這些破碎的核然料,「成為不熄之火」,廠內燃燒不盡,廠外則於輻射塵散佈區內,核塵無所不在。台灣的核一、核二、核三的「用過核燃料」仍都放在電廠內的,仍在水裏冷卻、冷卻。萬一什麼原因冷卻水上不去、不足、燒乾,核災隨時就在眼前。
【國內已訂定有多項核物料、核廢料的管制法令】
對核物質、核廢料的管制,國內已訂定有多項核物料、核廢料的管制法令。目前至少有以下法令:
依《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93.7.28)第17條規定「放射性廢料應在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內貯存。」
及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91.12.25),其第17條規定「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
一、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
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
四、申請人之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
以上,應是中華民國核能學會及一些核能專家所熟知的,但在今年11月22日中華民國核能學會「用過核燃料處理論壇」,卻都無視於此等法令規定、原則。
至於國際性法令,至少有聯合國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用過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料管理安全聯合公約」,我們也應遵守,或是經由與美國商業合約的連結我們也應遵守。根據國際原子能總署對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所揭示的九大原則,尤是我們所應遵循的原則,如:原則一(人類健康防護原則)、原則五(後代子孫無負擔原則)等。
【國際大國或有核電廠,但台灣地窄人稠,無使用核電的條件】
這是很現實的情形,大國如美中俄法等國或有核電廠,或有廣袤的邊陲用地,可儲放核廢料或設核廢料處置場,但台灣地窄人稠,無法疏散,現實上無使用核電的條件,社會上、政治上更不被接受。
也有人提國際合作、送到國外委託處理,這是合理的提議,但現在台灣的國際地位、國際情勢、國安態勢,使得這作法是不可行、不可能。
上述的論壇有講者說,美日歐盟中國都在用核能,「別人可以,我們就可以」,對核廢料「國際上別人怎樣做,我們就怎樣做」,講得簡單,但這都是可行性低、缺少常識的說法。也有講者說,別人把核廢料儲存,還可以再製、再利用。其實這種無限可能,是充滿危險性的,包括核武擴散。也有人提議說,有廠商在研製可移動式的小型核電機組,所以未來核電界充滿未來?那麼,我們就等其技術成熟、商業化了,再來採購吧!
【就國安而言,期能源能自主,朝能源轉型發展】
當世界各國都在積極發展再生能源,國民黨及一些擁核者仍在推公投——要重啟核四,國外多認為這已是過時的議題了,也讓我們的國家發展躊躇耽延。蓋核電廠已被評量是太慢、太貴,又太危險,也未經驗證成熟安全,並非良好的方案。台灣正積極發展綠能。(及其他積極性作為,預計2025年太陽光電裝置容量可達20 GW,離岸風力裝置容量可達5.7 GW以上。)若是興建核四工程的經費2700億元能用來發展綠能,將是多麼好啊,對此我們也頗感遺憾!
處於能源轉型的關鍵時刻,台灣的能源未來就要在今年公投被決定。期待社會大眾看清楚,誰把核四變成政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