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者認為公投結果僅有2年效期,除導致選務單位不堪其擾外,也易造成群眾動員頻仍,加劇社會對立。示意圖。資料照片
戴世瑛/律師
四大公投投票在即,為防止行政部門以拖待變或不遵公投結果,有藍委建議應延長2年有效期間到4或8年。回顧去年底,行政院祕書長李孟諺亦曾表示2018年通過的反核食公投2年大限將屆滿。顯見不分朝野藍綠,均認公投結果僅有2年效期。
惟依個人淺見,從文義嚴格來看,此說根據的《公投法》第32條第1項「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規定內容僅係在限制一定期間內重複同類公投。另上網查閱立院法律系統,該條立法目的係「俾免重複提出,造成辦理公民投票事項資源之浪費」與「政府興辦公共設施,往往須投入龐大建設經費,對之行使複決如過於頻繁,將耗費社會成本,增添政府施政不確定性」,均與有效期間無涉。從而所謂公投結果僅有2年效力,實不無過度擴張解釋,與逾越法律目的之嫌。亦未符公投制度係以直接民權匡正代議政治的設計初衷。
其次,公投結果若僅有2年效期,後遺症不少。對已獲投票支持的提案者言,為確保先前公投效力,每2年就得重新辦理提案及招募連署,負擔甚巨。除導致選務單位不堪其擾外,也易造成群眾動員頻仍,加劇社會對立。就反對提案方角度,只需忍讓2年,即可情勢逆轉,回歸原點,等於讓提案方白忙一場。果此,豈符公平合理?
更由執行面觀察,以重啟核四為例。倘謂公投結果僅有2年效期,縱使通過同意,先不管對立方的執政當局,是否採拒絕或怠於執行,坐等該公投結果屆期失效。即以客觀技術分析,電廠從封存狀態到正式商轉運作,無論就正、反兩方論述,均承認需耗時2年以上。故此公投命題,豈不是自始陷於「實現不能」?
基上,若謂僅有2年效期,今後公投結果恐將淪為欠缺確實安定性與執行力,後患無窮。是建議各方,應盡速釐清或彌補該法律疑義與漏洞,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