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滄崧/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博士、台灣警察學術研究學會會員
台灣社會近兩週以來,因為各地街頭暴力事件頻傳的原因,導致部分輿論表達對台灣治安憂心的疑慮,若綜整各方的科學數據來說,台灣社會總體的治安現況算是穩定的。就舉民間所做的治安調查來說,中華民國群我倫理促進會於今年11月15日公布「社會信任調查」的結果,其中維護社會治安的警察,受民眾的信任度排名第5,高於總統、中央官員、法官及各級民意代表,且台灣民眾對警察的信任度也高達70.7分,還遠勝於民眾對整體社會信任的59.85分;另外,國立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於今年2月26日發布2020年台灣民眾治安滿意度調查,其中有超過85%的民眾對警察維護治安的努力,是給予了正面肯定,由此可知,台灣警察對治安的努力與貢獻應該是無庸質疑的。
【犯罪產出分成三階段四模式的社會過程】
一個具有成熟犯罪防治思維的國家,會將治安策略拉出一條縱深領域,絕對不會將犯罪問題只認為是警察系統的問題,因為犯罪者養成的過程當中,警察幾乎不佔有重要性的決定地位,甚至警察所代表的刑事司法體系在處理犯罪問題時,反而是在凸顯這個國家社會內部的某些機制出了些問題。
綜覽全球目前在犯罪實務現場的研究發現,諸如街頭暴力犯罪者之所以成為犯罪者,他並不是一夕之間形成的,而是經過一段社會化過程所涵養而成,基本上可分成三階段四模式的社會過程所產出:
第一階段第一模式為發展性犯罪防治模式,強調個體從小開始的質性教養,讓個體從小就與犯罪或偏差行為絕緣,此一模式以日本為代表,因為重視「恥感」的日本社會,個體深信犯罪會為家庭或家族帶來羞辱,因此免於犯罪就是免於帶來羞辱;
第二階段則包括了公民社區犯罪防治與情境控制犯罪防治等兩模式,前者強調理性公民對社區社會應有的權力、責任與義務,遵循社會規則本是理所當然之事,此一模式以現今歐盟國家為代表。後者則是強調社會總體情境的控制,使有意犯罪者不想犯、不能犯、不敢犯,因而降低街頭暴力犯罪的可能,此一模式以北美地區的美國、加拿大為代表;
第三階段第四模式則為刑事司法犯罪防治模式,強調透過對犯罪人的刑事追訴與刑罰制裁而使人民遠離犯罪的企圖,此一模式則以新加坡為代表,該國現今仍然保留鞭刑對付暴力犯罪者的手段,可見一斑。
【警察系統相當於犯罪防治第四棒】
上述三階段四模式的犯罪防治策略是一連串的發展過程,當第一模式的犯罪防治做得好時,就不需去依賴到第二模式之後的犯罪防治,相對地當第一模式做不好時,就必須仰賴第二、三、四模式的努力控制。因此可知,當一個國家社會將犯罪防治的重心只放在以警察為代表的刑事司法犯罪防治模式時,就表示棄守前三個模式的重視與努力;換句話說,犯罪防治就像是一場接力賽,當第一棒跑輸了交給第二棒,第二棒又跑輸了交給第三棒,第三棒又跑輸了交給第四棒,結果身處在犯罪防治第四棒的警察接棒後跑輸了,卻要接受全場觀眾、甚至還包括前三棒的人的譴責,請問,這有道理嗎?
警察系統一直缺乏與社會對話的專業能力,也一直沉浸在「習慣逆來順受,遵循使命必達」的傳統框架裡,因此造就高信任度與高滿意度的成績,但卻每每成為社會突發治安事件的獵巫對象;若政府持續任由社會輿論將街頭暴力犯罪的發生歸責於警察,而沒有把警察系統窮於處理街頭暴力犯罪其實只是一種示警的認知時,意味著現今台灣的教育教養政策、公民意識培養政策與社會情境控制策略將持續受到漠視,治安政策也將持續顯得淺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