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慧青/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廣義而言,不論在公營企業或者在學校任教者的運動選手,皆受到公務員身分的保障,避免選手「退役即失業」的惡夢。然而公務員的身分卻也讓他們代言遇到阻礙。以台灣東奧金牌羽球選手王齊麟、李洋(簡稱麟洋)為例,因為任職於國營企業,被視同為「準公務員」,受限於《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經紀人私自為其接受商業代言,差點害兩位選手違法,也讓具公職身分運動員的代言問題浮現,引起關注。為此,已有民意代表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和《公務員服務法》,近日將送立法院審查,希冀讓其代言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公務員代言無明確法源依據
早在今年八月初,麟洋任職的主管機關財政部為了替兩人解套,著手研擬「企業對企業策略聯盟」方案,而身為公務員人事主管機關的銓敘部則提出函釋,企圖為麟洋代言解套。然而該釋函只是就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以及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之範疇作出解釋,換言之,公務員代言仍未有明確的法源依據。此外,策略聯盟方式勢必得公務員任職機關(構)同意,並與合作的公民營事業、團體提出策略聯盟方案,公務員並無法自由代言或參與商業活動。況且依據函釋,公務員接受指派從事商業活動雖可獲得相關收益的利潤,比例是由誰定之?是否有可參照的標準,不無疑慮。
上述民代所提《國民體育法》修法,看似能快速的為具公職身分的運動員代言解套,惟相關修正條文仍涉《公務員服務法》,仍需銓敘部同意,勢必需要教育部和銓敘部兩部會有共識才可能修法通過。
名人公務員兼職不只運動員
事實上,名人公務員兼職問題已有前例,例如:前台大醫師兼知名旅遊作家,因為被踢爆撰寫業配文被檢舉後,日前已辭去醫生職。交警兼任知名球評者,被人檢舉後,遭降級減薪和罰款。顯然不僅有運動員,許多本職外具有其他專業與貢獻的公務員可能會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而觸法,制度的確需要鬆綁。建議公務員人事主管機關應縝審評估修訂《公務員服務法》,通盤為公務員兼職解套,讓具有多樣專長的公務員能在正職外貢獻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