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批教部插手教評「摧毀大學自治」 挨酸未能依法何來自治

出版時間 2021/08/06
台大日前有教師升等失敗6度提訴願,已創校史紀錄。資料照片
台大日前有教師升等失敗6度提訴願,已創校史紀錄。資料照片

劉彌/大學教師

據報載,台大教師升等失敗提訴願,教育部5次都撤銷台大的不通過處分,該師近日提出第6次訴願,已創台大紀錄。一名台大行政主管表示,「教育部撤銷學校的行政處分之後,就會要求學院修改升等規定,改了之後,教育部也不會滿意,因為結果就是要讓該師升等過。但學校必須保障學校的師資,但也要維護學生的受教權。」一名曾在新加坡任教的台大教授針對教師淘汰率低一事表示,「如果拿星國的標準來看台灣,大部分的台灣老師都要捲鋪蓋走人」。從台大行政主管與教師的回應,可看出兩位之說明未具學術研究的「真」。

保障學校師資vs.保障學生受教權,兩者不衝突

首先保障學校師資與保障學生的受教權並不衝突,反而是台大屢次以升等問題不續聘教學深受學生肯定的教師,應是台大校方未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其次以「如果拿星國的標準來看台灣,大部分的台灣老師都要捲鋪蓋走人」作為支持台大校方、反對教育部介入之說法,則與事實不符。以台大某系所為例,9位正教授今年度僅3位取得科技部計畫,僅5位過去一年曾發表論文,反觀該系所4位助理教授今年度有3位取得科技部計畫(另一位為大型整合型計畫的共同主持人),3位曾發表論文。以平均的學術表現而言,助理教授層級遠勝正教授層級,因此以升等作為淘汰教師、提升學術成就,反而是反淘汰。應該思考的是如何淘汰尸位素餐的正教授。

至於教育部干涉台大以未升等而淘汰教師之指控,正突顯台大是個長不大的巨嬰。教育部要求的是,台大依法制定明確的研究、教學、服務等三面向的評分準則,訂定準則後,依準則評判升等通過與否。然事實並非「修改升等規定,改了之後,教育部也不會滿意」,而是未依法修改規定、修改的規定不合法、合法的規定未依法執行。例如依法應訂定明確的「服務」計分與通過標準,然即使申請升等之教師之服務計分通過此大項之門檻,但教評委員仍可不提出理由,以「建議服務應有助於系所之發展」等空泛,且未名列於計分標準之事由拒絕通過升等。

屢次產生升等訴願凸顯法規不完備,為何不修改?

既然教育部屢次撤銷台大的不通過處分,但台大為何又屢次不通過,而且又會產生其他教師的升等訴願。前者的關鍵原因在台大無法提出合法(法定標準、法定程序)之理由,只為堅持展現校方行政之權威,因此在無法提出合法理由下,仍一再拒決通過。至於屢次產生升等訴願,則明顯是法規不完備。至於明知法規不完備可成產生後續一連串的升等訴願下,為何仍不確實修改法規?

台大會如此無視法規之因,來自教育部的縱容。法律規定,大學依法自治、教育部依法監督。就升等而言,升等為國家授權之行政程序,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之規範。自審之規定即明訂「訂定教學、研究、服務、輔導之評量基準及所占之權重或通過門檻。」、「應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校方稱教育部對釋字462號擴大解釋,「政府若連教師評鑑都要干預,將摧毀大學自治」。

然台大既要自審、又不依法訂定門檻、依法審查,被教育部以違法為由撤銷後,又只會嚷嚷教育部違法、干涉大學自治,就像是舉止失常的學生被教師指正後,不思檢討,反咬教師無權管教。台大為何敢如此猖狂,因台大所指之「教育部違法」或許成立。依教育部法規「本部評鑑認定審查作業有缺失者,應要求學校改善;改善未見效果者,經學審會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得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之全部或一部。」教育部在看到台大存在如此多的問題且拒絕改善下,仍未依法停止台大自審,教育部的屢次違失,養成台大對法規不以為意的狂妄心態。

缺法治觀念的大學未妥善依法自治,教部應監督

無視教育部撤銷、無視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無視《行政程序法》,只要自己任意妄為、斷人生死的權利,並非台大所獨有,也並非如新聞所說「很多私校面臨退場,用升等來卡老師」、教育部把手伸入校園。反而是缺乏法律觀念、無法自治的大學未受到教育部應盡的監督,使得此類違法問題常見於各國立大學。例如出現「課程涼到蓋棉被」的國立中山大學一樣存在「學院及系所的法規未明確訂定評量教學及服務項目之標準,必須改善。」之訴願裁定,也存在同一批教評委員對同一案件、同一內容先做出不通過後又針對該不通過作出「原不通過之裁定為違法」而撤銷的裁定,顯示國立中山大學教評委員並未具學術的「真」,不求真的教評委何能期待他們真能追求學術的真、延攬與留住追求「真」的教師,難怪台灣學術倫理問題屢見不鮮,或許癥結就出在不依規定判別、不以事實為判別依據的教評委員身上。

解決方法無他,不外乎依法行政。教育部應落實「教育部授權專科以上學校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之規定,如同一升等案持續被訴願超過一定次數、升等訴願案超過一定人次、法規未明確訂定評量教學及服務項目之標準、程序違反行政程序法等,該校應被停止授權其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並依違法程度核刪補助。監察院則應調查教育部對各大學之行政監督、釋字第462號解釋之落實,並依違失程度提出糾正以及對高教司之懲處。國人也切勿被「大學自治」給迷濛了眼睛,因為目前大學缺乏法治觀念、並無法依法進行自治,唯有大學教師具備足夠的法律素養,方能實現大學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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