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臘舉重選手「窮到退休」反思我國 運動員應納入社會保險

出版時間 2021/08/03
希臘30歲舉重選手拉寇維迪斯舉出第11名,賽後他落淚宣布退休,透露原因是窮到撐不下去。路透資料照片
希臘30歲舉重選手拉寇維迪斯舉出第11名,賽後他落淚宣布退休,透露原因是窮到撐不下去。路透資料照片

曾慧青/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

本屆奧運雖然受疫情的影響延遲一年舉行,但是台灣民眾對於賽事的關注度未減,且隨著媒體報導選手培訓的艱辛歷程對於選手培訓、照顧等問題探討的輿論更是不勝枚舉。除了透過輔導選手退役的出路保障選手退役後的生活之外,是否能由社會福利制度讓選手尚未就業或無法就業時還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重要一環,值得政府省思。

《國體法》修法後實質補貼仍非常有限

雖然2017年《國民體育法》大幅修正後,要求主管機關訂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零用金制度、舉辦有收益性質的商業賽會應支付選手出賽費、特定體育團體應於培訓及參賽期間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及隊職員辦理公共意外險、健康保險或傷害險,然而前述零用金、出賽費,僅能提供選手培訓、出賽期間非常有限的生活補助,而後者保險僅能提供選手培訓、出賽期間身體傷亡、財損的賠償,亦即選手退役後除了曾獲得國光獎金第一等一級、二級、三級得選擇依按月領取分別12.5萬元、3.8萬元、2.4萬元之外,並無法獲得任何實質上的生活津貼,何況是獲得其餘國光獎章等級的選手,甚至是未獲獎的選手。

一般勞工若是退休因為有加入勞工保險以及受《勞基法》的保障,得請領老年給付和勞工退休金,但是目前國內不論是職業運動員或是非職業運動員都不適用勞基法,換言之,在運動員退役前未至民營機構任職前在國家運動訓練中心集訓期間無法投保勞工保險,等同其保險年資無法計算,又運動員參加國家代表隊依「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其勞動權益如何獲得保障,以及是否就不得列入加保時間。

籲修《勞基法》將運動員納入保障對象

在先進國家,運動保險是國家體育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日本政府將運動保險制度納入到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中,競技運動運動員及教練等相關人員必須依法強制保險,其他運動從業人員則為自願保險。美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以各類保險爲依託,只要按時繳納保費,退役後短期找不到工作的業餘運動員,可以在特定的時期內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建議政府可以借鏡國外社會保險和運動保險制度,立法將運動員納入社會保險範疇,規定運動員保險費用的經費來源、經費支付主體和保險付費比例,由運動員所在單位投保或運動員自身參保,並針對職業和業餘運動員不同性質,以及現役、退役等不同階段的運動員設計保險。同時,考量修訂《勞動基準法》將各類運動員納入保障對象,讓其可請領退休金。

同時,應輔導運動員成立或加入運動工會,一則可藉由工會成員資格加入勞保,一則可由工會匯集運動員的需求,代為發聲,爭取相關權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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