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及通識教育中心兼任教授
公共衛生專家的前副總統陳建仁於15日深夜臉書說,台大醫院通知他與太太打到的是安慰劑,可參加補打疫苗延伸性計畫。台北市議員王鴻薇質疑,那是提前解盲?我也是高端疫苗的人體試驗樣本,3月28日去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接受第1劑的注射,第2劑為4月26日。如我之65歲以上國民,日前台北市(7/11~15)、新北市(7/14、15)及台中市(7/16)開始施打AZ(阿斯特捷利康)疫苗、莫德納(Moderna)疫苗。友人問,到底是打到安慰劑或高端疫苗?如果打到安慰劑應該趕快去接種國外疫苗。
15日上午收到北醫簡訊:「親愛的受試者,今早接獲高端通知表示解盲後若為安慰組有補施打疫苗的延伸性計畫,故北醫下禮拜開始對於疫苗或安慰組都會陸續個別電聯解盲,但因人數較多,故請耐心等候電話,謝謝!」我再去電話醫師,是否打到安慰劑,醫師很客氣地要我再等幾天,所以我很疑惑,如果是打到安慰劑,現在就趕快去接種公費疫苗?但反思,若打到的是「安慰劑」而不願意再去補打,甚至如有人建議去打國外疫苗,哪我這個試驗就會是「無效的」?耽誤人家的試驗計畫?
目前國人莫不為了打新疫苗而著急?CDC指揮官陳時中17日說新增12例COVID-19確定病例,分別為8例本土及4例境外移入;確診個案中新增1例死亡。目前的3級警戒到26日時「降級的可能性高」! 16日的接種人數超過28萬,接種人數達491萬6652人,疫苗覆蓋率已達20.4%。總統蔡英文於16日親赴新竹市視察疫苗施打狀況,曾宣示7月底時疫苗覆蓋率要達標25%!筆者推估,每天的施打人數日益增加下, 屆時應該會達標或超過!疫苗覆蓋率需達6~7成以上才有「群體免疫」效果。疫苗覆蓋率達30~40%,就可慢慢逐步解封!
誰應該優先施打疫苗? CDC 規定十大類對象及優先順序:
1.醫療院所執業醫事人員(52.8萬人)
2.中央及地方政府防疫人員(16.6萬人)
3.高接觸風險第一線工作人員(6.1萬人)
4.因特殊情形必須出國者(0.2萬人)
5.機構及社福照護之照顧者與受照顧者(46.7萬人)
6.75歲以上長者(150萬人)、孕婦(18萬人)
7.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人員(86萬人)
8.65~74歲長者(198.5萬人)
9.19~64歲具易導致嚴重疾病之高風險疾病者、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387.5萬人)
10.50~64歲成人(530萬人)
筆者認為,CDC提出的「公費疫苗接種對象」,採重視最大化最多數人健康獲益之「效益主義」與強調儘可能平等分配資源和權利的「平等主義」之「分配正義」原則,符合國內疫情需要。
去年5月台灣誕生了亞洲第一部《公共衛生師法》。透過公共衛生體系,構築堅實的社區防疫網,有效防堵COVID-19傳播,提供防疫措施及醫療網絡支持。公共衛生師該扮演什麼腳色?要從公衛體系構築社區防疫網!公衛人員在疫期間作疫調規劃、疫情模擬,除提供政策依據,協建「防疫指引」;提倡民眾個人防疫措施及特定場合的防疫監測等。行動上要加強正確的防疫資訊,阻絕社區傳播途徑,期使民眾與社區「增能賦權」,願意配合政府政策落實個人、家庭及社區防疫工作。很可惜,台灣雖然已有《公共衛生師法》,卻尚未訂頒《公共衛生法》。
有認為目前的《傳染病防治法》等同於《公共衛生法》?非也!前者立法目的係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傳染病防治法》著重在疫情爆發後之防治,而《公共衛生法》則聚焦在事前防範,其內容主要包括:
1.政府為確保人民享有健康生活,預防及降低「人群」健康風險等條件下,應擁有那些權力?該承擔哪些責任?
2.政府因防疫、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行動,則可能影響行動自由,隱私權及餐飲經營/市場管制等之財產權、所有權及民眾合法權益,則政府權力應受到何種限制?
3.如何秉持民主法治、社會正義價值,追求「群體」之最高水準身心健康?《公共衛生法》不應與《醫療法》混為一談,因為後者僅適用於為「個人」提供醫療及外科服務時所涉及之法律問題。而公共衛生並非醫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實為獨立的學科,但與預防醫學非無關係。《公共衛生法》應著重於「衛生原理」及「衛生科學」與法律之融合、政府治理、對人民規範及與世界衛生組織(WTO)等之國外接軌。
衛福部主管的衛生法規有《公共衛生師法》、《精神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勞動部主管的衛生法規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另外與公共衛生有關的,還有《水污染防治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等。但前述法令之規範目的係著重在行業、產業之硬體設施及管理制度等。反觀,《公共衛生法》係在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之生存權保障下,政府的法定權利、義務及責任!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Lawrence O. Gostin教授在《公共健康法律:全力、責任、約束(Public Health Law: Power, Duty, Restraint)》一書中建議基本理念與核心價值如下:
1.政府權力與職責:負有保護公眾健康的職權與職責。
2.社區:健全的社會網絡、互助系統及公民參與。
3.社會正義:公平、公正的對待群體與個人,特別是關注弱勢群體。
4.預防:採取干預措施以降低傷、病風險,或避免傷、病危害。
5.警察權及其限制:保護公眾健康的強制措施與尊重個人權力間之「平衡」。
6.人口:風險分擔,為保護社區健康福祉進行大規模干預。
新冠肺炎疫情以來,指揮中心與地方政府的疫調、快篩、PCR及疫苗接種意見或有不同,政黨、社會等對國產疫苗信心不同,對於鴻海/永齡、台積電與政府公私協力購買BNT疫苗有所爭議;甚至對於三級警戒、微解封及降級有不同看法,甚至對接種疫苗的優先順位有異議等。筆者認為,這些都是好事,公民社會公開討論防疫議題,顯示國人的民主素養及社會互助善心!建議可藉這次防疫經驗及相關規範/管制/指引等辦法,催生立法制定《公共衛生法》,其與防疫有關重點如下:
1.疫情監視評估、阻絕傳染手段、疫調及隔離、疫苗取得及接種、疫情警戒及解封等策略。
2.政府如何協助民眾於疫情中,達成生活調適、減免恐懼,並對主管機關監督及問責權。
3.定義公共衛生服務係為保護、預防及促進民眾健康,並提倡治理、能力建構、疫情資訊與宣導等。
4.設公共衛生防疫機制,即健全公共衛生對於疫情支援、與醫療系統協調和防疫執行機制。
5.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合作與分權機制,與如何建置疫情通報和發布機制?
6.建立公共衛生對於CDC指揮中心的支援及機制,及建立高效率、快速完善反應的疫情決策與處置機制。
7.加強與國際社會合作,運用台灣的公共衛生能力、COVID-19檢疫機制等,和外國通報、合作和援助機制,促進台灣與國際公共衛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