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政恩/執業律師
前陣子名人跨國離婚風波,目前已告一段落,依照經紀公司所發聲明,雙方正式結束婚姻關係,未成年子女並由雙方共同監護,似肯認其和平及圓滿收場,粉絲們雖不捨,但自然也會給予祝福。另就此結果,概可見:
1. 名人離婚案常見提告至法院處理,最後均為離婚調解成立(離婚為強制調解案件),因依法於調解成立當下即已消滅婚姻關係,法院會自行通知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無需如協議離婚須「雙方」共同或裁判離婚由「單方」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亦即將不可能捕捉到當事人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畫面,況且調解筆錄也不會像離婚判決一樣公開,對於公眾人物重視之隱私權或肖像權自有保障,名人始會循此模式辦理離婚。
2. 有關離婚案件之重點,除了離婚與否外,雙方剩餘財產分配(或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及探視、扶養費等關鍵議題,通常也會一併處理,復經調解成立後即得拘束雙方,並有像經過法院激烈攻防後獲得確定判決之相同效力,若一方有不遵照辦理之情形,他方尚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重為提告處理;然而,上開處理原則係以雙方「人與財產」均在我國得逕為適用,惟如分處異地,就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之行為,還要到對方國家另行其他司法程序,不是單憑我國所作調解筆錄就可以到對方國家執行。
3. 再者,最重要還是在未成年子女之監護、照顧及探視等等,倘採共同監護,雙方都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亦即未來生活、求學、財產、出國等事宜,均要由雙方同意(當然有可能會約定一方為主要照顧者,由其單獨決定),然雙方難直接溝通(或有教育文化歧異),要取得對方同意或同意之證明文件顯屬不易,自需相當時間進行磨合;又於跨國行使探視權時,非屬周五晚上接走周日中午點送回等平常,是要搭飛機送往迎來,如果一方違反探視約定,還可能一去不復返,故雙方互信基礎甚為重要,但如對方真的太常違反探視協議,可以重新聲請法院改定或酌定監護權及其探視之方式,以保護子女之最佳利益。
總之,王子與公主的故事暫時告一段落,未來發展雖不得而知,但雙方若能不仇見,並能和平共談及處理子女照護等事,除有利於子女,更能藉此弭平或挽回外界疑雲或不信任等傷害,走過一切,方能拾回美好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