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甩防疫硬要登山 摔破頭求救!法治上「罰6萬」站得住腳嗎?

出版時間 2021/07/04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新冠肺炎三級警戒延長至7月12日,台中市各知名風景區、登山步道都因此封閉,但一名邱姓男子不甩防疫警戒,6月30日晚間闖入大坑3號步道爬山,摔到頭破血流,消防人員據報上山,花了2個小時才將他救下送醫。台中市觀光旅遊局表示,邱男疫情三級警戒闖封閉的登山步道,調查如果事證明確,將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處6~30萬罰鍰。

這段新聞背後彰顯許多值得在法治上深思的訊息:

其一、究竟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幾條、第幾項、第幾款可科處6~30萬罰鍰,主管機關應明確表達。經查台中市觀光旅遊局網頁,有一頁面指出「台中觀光旅遊場域即日起至7月12日暫停開放,違者可依《傳染病防治法》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也沒交代具體的法條依據。法治國家必須依法從事各種公權力行為,相關措施須有法律依據,乃是根本道理。如何檢視國家等高權機關具有法律依據,首先要求其必須敘明依據為何,而非反過來要求受規範的人民自己找為何被處罰的依據。向來我國各級行政機關缺乏法律人才,動輒宣稱「依法」辦理,實非應有的作法。在德國連對自家庭園使用機器鋤草不得在哪段時間為之,否則將予開罰的事情,都會在政府機關的網頁上明白指出法律與法規命令的具體條項,而使人民得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因何受罰,如果需要提起救濟,亦可清楚指出究竟是那些法律要件不適用於自己的行為。

其二、《傳染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傳染病的蔓延,相關授權的行政管制行為與罰則,須與此目的有所連結,並應注意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合比例性。對於登山步道等空曠處的管制,應考慮其與人潮匯集之市區不同,且可透過人數控管、保持適當距離等措施,即可有效達成目的,而不應一概禁止,犧牲人民自由。法治國家的行為必須避免將嬰兒與洗澡水一起倒掉,實乃基本道理。如果只求空洞的全民團結一致,忽略個別措施之有效性與合比例性,恐已接近軍隊「成於一,敗於二、三」的管理模式。此在部隊要求齊一,尚有其合理意義,而使軍隊能在戰時發揮最大作戰功能。但對全民發動一致聽從官方領導的抗疫措施,則將破壞建立在尊重個人自由理性才有社會團結的法治國理念。

台灣過去不就是靠著反抗威權的理念,才能一步一步走向法治,如今若再以只要規定,就連明顯不合理的也必須服從的「惡法亦法」思考統治人民,而不問該措施的根本合理性,將犧牲過去數十年來好不容易建立的法治價值;如予任意摧毀,未來如何能夠號召人民抵抗更具威脅力的專政,尚請朝野政黨深思。尤其,抗疫能否成功,也要取決於人民是否願意配合,唯有符合理性思考的管制措施,才能贏得認同,一步一步走向勝利。人民沒有這麼「刁」,政府要多反省自己是否合理。台灣是否是一個法治國家,順境時是看不出的,唯有面臨危機時,才能真正檢視是否有所堅持,各個政黨與政治人物的言行,未來都會擺在歷史中獲得檢視與批判。

此一個案的具體法律依據與合比例為何,還請擁有公權力的人士合理解釋,筆者就不需要替您找尋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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