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4死|「想跑卻不敢跑」傳教士葬火窟 檢方應追究老闆阻礙避難刑責

出版時間 2021/07/02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彰化防疫旅館發生火災,奪走一名消防隊員與三名檢疫者的性命,其中有到海外宣教返國的陳建光傳道士,其在生前錄影指出「老闆表示警報是誤傳」,還自問「不知能跑,還是不能跑」,擔心跑出去又被罰錢。這段亡者生前的錄影,極具可信度,應該沒有人在生命攸關之際會講些違反自己認知的事情。倘若如此,表示警報誤傳的老闆已經涉嫌《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檢察官應主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偵查,仔細釐清老闆是否真有此陳述,以及在肯定的情況下為何如此敘述,毋枉毋縱。

另有消防專家林金宏針對此一災難表示,「今年去調查了一個防疫旅館的小火災,發現因為防疫,為了管制人流,就會封閉出口」,亦讓人感到相當震驚。依照《刑法》第189-2條「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保護旅店人員安全具有重要意義,而使立法者在《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外提前進行保護,並加重處罰。此次事件是否也有封閉出口問題,亦請檢察官詳加調查,是否因此導致他人生命危險與死亡或重傷

檢疫者有避難權利,不可封閉逃生出口

人民有返國的基本權利,對於返國者要求入住防疫旅館進行檢疫,係要求其為社會公眾的利益付出犧牲,絕不能當成受處罰的罪犯。但此犧牲要求,不能罔顧檢疫者的安全,連逃生出口都予封閉。對於可能違規外出的檢疫者,可用監視攝影存證與裁罰嚇阻,卻絕無理由封閉逃生出口,還請相關單位調查究竟是防疫旅館自作主張,抑或依照行政機關公文辦理,追究相關人員是否有違行政法規的責任。主管機關依法所得實施的檢疫措施,僅可剝奪檢疫者的人身自由,不可妨害其人身安全,自屬當然之理。

法治國家的防疫必須兼顧人權保障,縱使世界部分國家的疫情如何嚴重,絕大多數之人都未染疫,其在返國前也提出陰性證明,甚至還有人完成施打疫苗,無論如何都稱不上「疑似被傳染者」。就算已經是一個「被傳染者」,其在適當防護下把病毒傳染出去的情形也僅是罕見的例外。目前不分入境者類型,一律要求檢疫14天,甚至要求入住防疫旅館、集中檢疫所,是否合乎比例原則,都有疑問。過去1年多來,幾乎未聞遵守規定14天居家檢疫期滿者有將病毒散佈到社區的情形,只有極少數個案的身上仍帶有不具傳染力的病毒。陳傳道士係在要求所有返國者不得回家檢疫的6月27日返台,不僅犧牲自己的自由,還因憨直擔心逃跑罰錢而送命,令人感到難過不捨。

死亡結果已經造成,是否故意必須釐清

基於人性尊嚴的保障,任何人,不論是否染疫,均無理由為了防疫,而有義務犧牲生命或讓重大身體利益受到危害,苛求檢疫者面臨火災不可逃離,無異於要求其無條件地為他人或社會付出生命,法治國家絕不容許此等蔑視人性、把人當成工具的事情。陳傳道士與其他每一個在旅館檢疫之人,當時絕對擁有逃離防疫旅館的緊急避難權,當然不能以其外出為由科處裁罰。反而是那些阻礙他實施避難權利的行為,不但在該當強暴或脅迫下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更可能因其(如宣稱只是警報)足以引發死亡結果,而在故意情形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疏失情形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至於旅館的老闆或負責員工,其不但不得阻擾住宿者避難,因其對旅館場所安全有維護責任,而具有《刑法》第15條的保證人地位,必須盡力協助住宿者逃脫,能為而不為,亦會因其故意或疏失的不作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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