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哲銘/台北醫學大學醫務管理學系教授
台灣自5月開始爆發新冠肺炎的社區流行,截至6月30日累計超過1萬4000人染疫,648人死亡。因為本土病例暴增,一度確診病人只能居家隔離等待病床,死亡率攀升到超過4%,死亡率超過全球平均,有多名病人在家死後才確診,雖然部分原因是因為疫情來得又急又猛,但也無法排除是治療品質不佳所致。當大量確診病人湧現時,國內有專家建議快速建置類似中國大陸的方艙醫院,以收治輕症病人,但是指揮中心表示不考慮,而是採加強版集中檢疫所作為緩衝區,對確診者進行分流,將不需要積極治療的輕症或是無症狀確診者送到集中檢疫所,以確保醫療量能。但是在疫情高峰期,也傳出多起在加強版檢疫所即死亡的個案。
檢疫所收治確診,只是目前權宜之計
國內醫療界部分人士認為集中檢疫所並不是醫療機構,收治確診者違反《醫療法》。但中央疫情指揮中心解釋,加強版集中檢疫所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歸類為第5類法定傳染病指定隔離所,如果醫院有空床,就會把確診者轉回醫院。這樣的說法合理合法嗎?現在疫情漸歇,有必要再次檢視這些權宜之計的適法性跟未來改善空間。
《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第2項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指定或徵用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設立檢疫或隔離場所,並得徵調相關人員協助防治工作。根據109年1月29日頒布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引》,檢疫所的適用對象有以下四類:入境後須集中檢疫之旅客;確定病例密切接觸者,居家隔離期間未遵守相關規範者;自流行地區入境,居家檢疫期間未遵守相關規範者;經地方政府協調後仍無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處所者。集中檢疫所設有安全組、後勤組、衛生組;其中衛生組包含醫師1名、感染管制師1名、護理人員每30人配置1人,他們的任務是每日追蹤檢疫者健康狀況並彙整回報,及協助有症狀檢疫者後續就醫。就這些相關規定的文義來看,檢疫所是隔離未確診者,不是治療確診者的場所。
根據《醫療法》第2條,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又根據《醫師法》第8-2條,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就這些規定的文義來看,只要符合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醫師在檢疫所執行醫療業務似乎又無不可。但重點是醫師在檢疫所執行醫療業務能否確保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
住院能有效隔離,並且及早發現重症
中國大陸在新冠肺炎流行初期,快速地建置方艙醫院以收治大量的確診者,特別是無症狀或是輕症者,所謂方艙醫院可以泛指是快速建置的簡易型醫院。因為主要收治無症狀感染者或是輕症病人,所以當時可以看到一些新聞影片呈現方艙醫院的病人還可以聚集跳廣場舞,雖然有人質疑這些人還能跳舞幹嘛還蓋醫院給住,問題是只有住醫院才能有效隔離跟及早發現重症。
2003年的SARS帶給台灣完全不同的防疫經驗。SARS的特點是傳染力不強,但是感染者重症居多,所以SARS之後,當時有被封院經驗的和平醫院就被規劃為傳染病的專責醫院,平時收治一般病人,一旦有疫情可以迅速轉型為專責醫院。但是因為SARS的特性,所以病房建置的重點都是一人一室的負壓隔離病房,設置標準高但是收治量不大。這次新冠肺炎的特點是傳染力強,輕症比例高,大量病患湧至時,負壓隔離病房一定不夠,只好叫確診者回家或是因陋就簡收治病人;台大醫院就發生醫護投訴,全院負壓病床都收滿,醫院把一般病房裝上一台抽風扇,就要收確診病人,讓醫護暴露在危險之中,台大醫院只好回應,加裝排風扇可以讓病房產生微負壓,病毒不會擴散到走道和護理站。
需要正壓工作區,而非大量負壓病房
快速地建立收輕症病人的專責醫院重不重要?其實由這一個月的經驗來看,應該是肯定的,因為這和建大量的負壓病房是完全不同的思維。負壓隔離病房建置成本高,大量增建平時又用不到,很難蓋來長期閒置。設計收大量確診病人的臨時專責醫院,不需要一人一室,不需要負壓病房,只要開窗可以不要空調,反倒是需要有正壓的醫護人員工作區,如護理站,讓病毒進不來;出去照護病人時,需要的是個人保護裝備。輕症跟無症狀者被單獨隔離在狹小空間很長的時日,就像被關禁閉,對他們的身心健康都有害,可能會延緩痊癒,有適當的運動空間跟時間,及人際互動對於疾病的控制有益無害。特別是有醫院的基本設施,才可能集結足夠的醫護人力及設備,提供適當的診療及照護,也有助於重症者的發現與及時治療,避免病人在加強版集中檢疫所就死亡的情況發生。
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的前身是《傳染病防治條例》,早在民國33年就制定,多年沒有大修,一直到民國88年大翻修,並更名為《傳染病防治法》。不修則已,一修就遇上了SARS,經過民國92年SARS的洗禮,赫然發現法規還是有許多不完備之處,分別在民國93年及民國96年又大翻修兩次。這次新冠肺炎帶給我們不同於SARS的防疫經驗,不論是叫方艙醫院、野戰醫院或是檢疫醫院,疫情之後都應該考慮賦予這類型緊急設立的醫院法源,並律定設置標準及規畫可能設置地點,雖然不希望將來真有派上用場的一天,但為超前佈署實在需要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