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3歲童被虐亡—願蔡總統記起承諾小燈泡的卡片

出版時間 2021/06/30
台中3歲童送醫死亡,身上有瘀傷,媽媽同居人被查出涉嫌施虐。翻攝男童母親臉書
台中3歲童送醫死亡,身上有瘀傷,媽媽同居人被查出涉嫌施虐。翻攝男童母親臉書

陳竹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蘋果新聞網》23日報導:22日台中龍井陳姓生母報案,指3歲兒子失去意識,經送往台中榮總搶救後仍告不治。院方發現男童腹部與背部有明顯瘀傷,通報家防中心。據了解:男童父母離異,爸爸帶著哥哥住在南部,男童母親(年約20多歲,在檳榔攤工作)帶著他與從事臨時工的楊姓同居人(30多歲)住在龍井。檢警調查發現,楊姓同居人涉嫌重大,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男童生父得知小兒子死亡的噩耗後,在臉書po文:「怎麼可以這麼殘忍這麼恨去對小孩子」,似乎意有所指……

正值疫情嚴峻、感染死亡人數超過600人之際,一個3歲男童之死,一周以來,幾乎無人聞問,醫療系統依規定通報、社政系統依規定調查、法務系統依規定相驗、聲押,行禮如儀。然而,我國兒童安全網的漏洞,特別是「兩願離婚」制度下忽視兒童權益的窘境,長年來已經直接、間接導致難以勝數的重大兒虐事件,主管部會卻仍未積極因應,令人遺憾。

我國《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由夫妻雙方自行協議,除非協議不成、不利子女,且夫妻一方願意上法院力爭,否則約九成孩子的監護權均是父母「協議」(包含妥協、放棄)下的結果。此一過程不但不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確保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自行協議的結果,經常也不符合公約第3條要求的「兒童最佳利益原則」。

就此,筆者已於衛福部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民國103年11月20日起施行)辦理「法規檢視」時,主張我國「離婚與監護權制度」不符公約規定,依法最晚應於5年內(民國108年11月20日)完成修正。此案也由衛福部納入列管,其中具體建議包括:「一、應參照英國離婚法制,育有兒少的離婚夫妻須填具親權行使規劃(含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等),送法院或權責機關審酌核定,離婚方屬生效。二、建立協助離婚父母填具親權行使規劃之配套措施。」

可惜主管《民法》修正的法務部認為毋須修法,衛福部也同意解除列管。法務部表示毋須修法的原因,大致為:「經委託學者研究後發現:2014年後,英國已將離婚文件之審查改由『地方離婚中心之法律專家』辦理,不再經由法院。基於我國離婚制度,向來以不須經由法院的兩願離婚為主要型態,因此建議解除列管。」就此,以下提供淺見:

一、我國離婚制度之所以被納入修法檢視,原因在於「不符兒童權利公約」,英國只是國際比較上的一個參考案例,仍有許多國家是值得借鏡學習的他山之石。以英國的修法作為理由,並未能回應兒童權利公約的訴求。

二、縱使英國2014年起將離婚文件之審查改由「地方離婚中心之法律專家」辦理,也值得學習。相較而言,台灣僅僅是由夫妻自行到戶政事務所勾選、登記孩子的監護權,至於扶養費、探視權等相當專業的規劃,原則上無人聞問,亟待支援。

三、法務部組織法規定:法務部職責為「辦理全國檢察行政、犯罪防治、犯罪矯正、司法保護、廉政、行政執行」等,也因此有其組織文化及專業組成。法務部在《民法》特別是攸關家庭與兒童人權的「親屬編」,扮演的角色其實有限,《民法》是否繼續由法務部擔任主管機關,值得研議。

四、「衛生」與「福利」兩大業務在中央合併後,形成相當龐大的科層組織,不論防疫或承平之時,阿中部長都不可能斜槓到樣樣精通,許多社會福利領域必須仰賴事務官層級(如署長、司長)擔綱。大破大立又調和鼎鼐的沉痾改革,往往需要具備專業又不受限於公務科層的政務官帶領。衛福部該是思考當今天下大局,已是合久必分的時候了。

五、兒虐防治的難度,在於兒童身心靈的脆弱性與依賴性,文明國家大多超前部署,掌握發生兒虐的危險因子:父母離婚時的親權規劃,便是關鍵階段。「兒童權利公約」說:「國家應盡其最大努力,確保父母雙方對兒童之養育及發展負共同責任的原則獲得確認。」假設政府能夠適時協助上述「龍井男童案」,讓孩子的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都獲得較妥善的安排,是否有機會化解風險,而非只剩事後究責?面對龐大的科層系統,台灣的兒童人權是否還有突破的機會?敦請蔡總統記得2016年3月29日寫給小燈泡的卡片:「阿姨不會讓你白白犧牲。這個社會破了很多洞,我會用盡全力,來把他們都補起來。」

 2016
蔡英文2016年到小燈泡案發現場獻花,附上卡片(左)承諾會把社會破洞補起來。合成畫面。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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