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郭台銘「垃圾」判決差很大!妨害名譽除罪化能否挽救司法公信力?

出版時間 2021/06/22
郭台銘(圖)遭鴻海前員工罵「垃圾」妨害名譽一案,日前二審結果出爐。資料照片
郭台銘(圖)遭鴻海前員工罵「垃圾」妨害名譽一案,日前二審結果出爐。資料照片

蕭嘉弘/研究生

鴻海集團前員工黃姓男子po文稱郭台銘「垃圾」,一審判拘役60天,二審改判無罪,因僅是個人主觀的評價與不滿情緒,非以毁損郭的名譽為唯一目的,而且評論與公益有關,因此改判無罪定讞。一審判拘役一般最重的2個月,怎麼會差這麼多?罵人「垃圾」,法院認證無罪?

去年3月,名嘴張友驊因評論時任陸軍副司令、少將潘家宇處理藝人李蒨蓉與阿帕契戰鬥機事件不當,罵了不要臉和下賤等語,刑事部分,遭判30天,易科罰金3萬元,民事部分判應賠35萬元定讞。就刑事而言,張評論阿帕契事件就與時事公益無關,且以毁損潘的名譽為唯一目的?且張在政論節目和各家電視台聯訪口沫橫飛的罵潘,而黃姓男子在酸言酸語氾濫的PTT中寫下「垃圾」二字,就曾遭判重一倍的拘役60天;這樣法庭見解和自圓其說,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如何挽回司法公信力,獲得人民信任?

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曾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最後無疾而終。英美法系國家大都已將妨害名譽罪,回歸民事處理,提告者要先付訴訟費,審理法院「以原就被」,且需舉證。台灣繼承德日的大陸法系,妨害名譽罪有他們王室和封建制度的歷史背景因素,台灣是海洋移民國家,並無皇家貴族傳統,硬移植本土,才學的四不像,弊害叢生,浪費了不少司法資源。亡羊補牢,更該積極思索妨害名譽罪除罪化,減少對司法威信和人民困擾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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