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千雲/政風人員
近些時日以來,隨著疫情逐漸嚴重,施打疫苗似乎成為台灣民眾宛如身在黑暗隧道中看到出口的一絲光亮,隨之而來的是對於什麼時候可以輪到自己的關注。而從開始規模的施打後,所謂插隊特權事件層出不窮,不但殷殷期待的前線防疫相關人員為之失望錯愕,而排在九大類公費施打對象以後,排序遙遙無期的一般民眾更是怒火沖天,可是生氣之餘,面對這個問題主管機關到底有何對策?為什麼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在6月8日記者會時回答記者雲林前縣長張榮味插隊打疫苗的事件,也只能回答「請各縣市務必遵守接種順序」,這樣連道德勸說都搆不上的無力呼籲?
答案很可能是:指揮中心也毫無辦法。
回到原點,疫苗注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以流感疫苗注射而言,每年疾管署會定訂定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作為全國各執行此項業務的依據,其法律性質甚至連最沒強制力的行政契約都不是,而像一種工作指示及注意事項。而觀察歷年來該計畫內容,重點在對執行單位及合約院所對執行業務的協助輔導,除了毀損疫苗之外,對於違反本計畫的行為,幾乎沒有其他的具體罰則。為何如此?原因在流感疫苗進口國產兼備,並沒有供貨不及的問題,另外我國一般民眾對流感疫苗注射並沒有如同新冠肺炎一樣的迫切感,疾管署雖然每年都訂定了相當的高標準注射覆蓋率,可是還是常有公費對象打不完,而改為全民接種的狀態。於是為了尋求更多的醫療院所參與合約,達到協力單位的參與最大化,自然在每年的注射計畫中姿態極盡放軟,也是合理之舉。
新冠疫苗屬稀有資源 接種計畫卻承流感疫苗
而經檢視本次新冠疫苗接種計畫,內容幾乎全盤承襲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的思考理路。可是忽略了一個重點:新冠疫苗現在處在一個接近匱乏邊緣的狀態,是稀有的資源,分配公平性的需求已經大於施打普遍性的需求,應該有不同的規劃構想來訂定接種計畫。而很遺憾的,公務機關舊計畫照抄再改字的習性再度呈現出來。
例如本計畫中「合約院所作業內容」有關公費施打對象的規範是這樣的「自費疫苗與本計畫提供之公費疫苗應分開存放,進出庫亦應詳實分列管理,不得互用,亦不可將公費疫苗施打於非本計畫實施對象,並不得虛報、浮報接種量。」如果違反這個規定呢?依據本計畫「罰則」中的規定「違反注意事項或未依規定進行相關事項之公告、未能配合本項接種工作按時提各項資料填報及採取行政配套措施,或有其他因行政措施不當或服務品質不佳,致引起民眾抱怨等情形,經查屬實且多次規勸仍未改善者,各衛生局得依合約規定予以解約或列為不再續約之名單。」這樣的規定,與109年流感疫苗接種計畫內容幾乎是一模一樣的!
違規罰則毫無嚇阻力 缺乏對個人的責任追究
這樣的罰則,用白話來講:「你現在讓一大堆人插隊我只能勸你,如果一次又一次,再不改我就不讓你分擔接種工作喔」,這樣毫無嚇阻力的所謂罰則,對各執行單位何等的溫柔!何等的體貼!更不用講接種計畫內容規劃對象是「單位」,完全沒有對於「個人」的規範及責任追究相關規定,也難怪乎涉及特權插隊對象全部大言不慚的躲在「機關依規定行事」後面,反正最後絕對不會罰到他!
陳時中部長對此現象最嚴厲的反應是:不按規定的縣市要減少配發量,可是這不是懲罰到沒有使用特權插隊乖乖等排序的民眾嗎?如果現在台灣有2000萬劑疫苗,大家隨時打得到,這件事情就不會是個問題;不過在這天來到之前,這是一個跟疫情一樣,不認真面對就會不可收拾的問題。
經過一個月以來的資訊洗禮,相信民眾都有疫苗是戰略物資的概念了,可是主管單位真的有以處理戰略物資的高度來面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