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與不及的政院版跟騷罪標準(許澤天)

出版時間 2021/05/11
■行政院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出爐,如何劃出自由與忍受的界限,有待深入探討。示意圖
■行政院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出爐,如何劃出自由與忍受的界限,有待深入探討。示意圖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電影《唐伯虎點秋香》中陷入迷戀、對女主角長期死纏爛打的男主角,只要沒有施用強暴、脅迫或侵入住居等行為,縱使女主角不堪其擾,依照目前刑法,也只能任由個人自行處理;而只有到男方因愛生恨,轉而採取攻擊女方或其家人等行為,刑法才能視其情形介入。然而,法律的遲緩,代表著公權力的容任,過去許多發生的不幸事故,已告訴我們法律必須早點介入,才能避免憾事發生,並保障被害人之人身安全與行為自由。

容忍範圍行為應避免入罪

4月22日出爐的行政院版「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下稱草案),即是為此目的而制定。問題只在於,過度妨害他人自由的死纏爛打,固不足取,但總不能用法律處罰尚稱理性,只是不太願意放棄的追求行為。法律對於自由的保護,原本就不是在讓個人絕對不受他人影響,而是在尊重每一個實現自己人格的個別行為下,劃出自由與忍受的界限。

對於想要避免每天收到一堆群組訊息干擾的人,法律只能保障退出的權利,卻沒理由處罰喜歡發訊息之人。一個最基本的道理是,道德上不容許,不代表法律必須禁止;法律必須禁止,不代表要用刑罰當作制裁效果。如要動用刑罰,就必須儘可能把處罰的前提講明白,並避免將社會尚可接受,或還能忍受的行為,當作一件犯罪。

依照草案第18條第1項規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同草案第條第1項規定「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暫且不論該條所舉下列行為之內容,猶如警察執法手冊般地過於瑣碎,足證撰寫者缺乏以簡馭繁的概念運用能力,還出現將「知悉」當作客觀行為的令人困惑文字外,其所舉出的一堆行為,是否可涵蓋各種跟蹤騷擾,也是著實令人懷疑。

較大的問題,乃在於「反覆或持續」之用語,從草案說明與目前相關研究文獻來看,有可能是參考德國《刑法》第238條的「執意反覆」(beharrlich)。這個德語形容詞,內涵上除包含客觀上反覆為之,更強調從行為人不同行為的整體評估中得出其在犯行中顯露出頑強,以及對法律禁止與被害人願望的升高漠視態度。不知道草案撰寫人是否刻意彰顯與德國法不同之文字,還是出於誤會地選擇「反覆或持續」,又是否刻意使用「或」字,而強調一次性的持續行為即可該當本罪,其中「持續」兩字又應如何解釋,實在讓人疑惑。

不容諱言的,強調「執意」內涵的德國法,仍有不夠明確之缺點,卻總比「反覆或持續」的文字,更能避免一些尚在容忍範圍的行為成立本罪。如果光從文字解讀,就把一個在10天內兩次送鮮花遭拒之人,或將情書丟入他人信箱後,經要求取回,卻持續不取之人,判定為本罪的「反覆或持續」,實在是不近情理的過度反應。要特別提醒的是,依照草案規定,只要「足以影響」被跟騷者的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會成立犯罪,而不需要達到實際影響程度。則如此不強調實害結果出現的危險犯立法,更需注意行為本身危險性的描述,始能避免過度網羅,並造成司法與警察工作不堪負荷的現象。

告訴乃論讓被害人陷困境

依照草案第18條第3項,第1項罪名係告訴乃論,恐怕只會讓被害人陷入行為人更多的糾纏甚至恐嚇。德國法是採取相對告訴乃論,由檢察官視個案嚴重情況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應比我國法告訴乃論完全取決被害人,而讓被害人可能陷於更大困境的立法妥適。

與德國《刑法》第238條不同,草案將跟蹤騷擾限制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而無法涵蓋法官被自認為判決不公的當事人跟蹤,醫師被自認為誤診的病人或家屬騷擾,以及其他諸如此類情形。難道「與性或性別無關」的生活自由,不需要一併受到保護嗎,尚請諸位立委審慎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