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案釋憲後 打獵只能拿刀?(姚孟昌)

出版時間 2021/05/09
■經過大法官解釋,王光祿(右二)難題未解,未來主管機關卻需設置安全獵槍驗證機制。示意圖,為王光祿與母親在電腦前大法官釋憲說明。資料照片(民眾提供)
■經過大法官解釋,王光祿(右二)難題未解,未來主管機關卻需設置安全獵槍驗證機制。示意圖,為王光祿與母親在電腦前大法官釋憲說明。資料照片(民眾提供)

姚孟昌/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有人說,「原住民狩獵權釋憲案」原住民終獲慘勝。我說,原住民根本是慘敗!

釋字第803號解釋說是肯定《憲法》保障原民狩獵權,實際上卻支持現行法律,限制獵人僅能使用安全性欠佳的自製獵槍打獵。於是老獵人王光祿為了孝順媽媽的口腹之慾,必須為使用拾來的土槍打獵而蹲中華民國的苦牢。

解釋文在母親節前夕公布,格外諷刺。大法官會議未能解決聲請人所提問題,未能對人權保障有所建樹,卻是對原住民狩獵文化的存續造成嚴重傷害。

即使解釋文判定部分辦法違憲,是因大法官認為政府未善盡輔導原住民以安全的方法自製獵槍、未提供安全驗證制度與教導安全使用槍支,致使對於原住民生命權、身體權與安全狩獵權保護不足,判定相關辦法違憲。主管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訂定自製獵槍的定義性規範。

然而,大法官們難道不曉得原住民缺的不是有關自製安全獵槍的輔導與檢定標準,他們缺的是合格安全的槍支與彈藥?

原住民未經許可自製槍支者,處以新台幣2000元至2萬元的行政罰。若原住民使用非自製槍支狩獵,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併科罰金700萬元以下。王光祿因此被判3年2個月併科罰金7萬元。

缺合格獵槍非驗證機制

經過大法官解釋,王光祿難題未解,未來主管機關卻需設置安全獵槍驗證機制。原住民自製獵槍若通不過檢驗,恐怕連許可都不會有。那時,原住民恐怕只能退回用刀矛弓箭打獵的時代。大法官應質疑,為何主管機關不開放原住民直接購買一定口徑或擊發效能的制式獵槍?當法令對原住民行獵已有諸多限制時,為何還不願給他們一把安全合格的獵槍?其實,開放原住民購買制式獵槍,可從源頭對槍支進行安全驗證。再者,原住民購買獵槍時,可以一併驗證其獵人資格。要求原住民必須對《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條文有所認知,避免行獵危害保育類動物的繁衍與存續。

若真是害怕原住民會拿槍到處嚇人,可要求原住民將獵槍存放一定處所,經完成登記後才可以取用。唯有如此,相關法令才能通過大法官判定的中度標準,亦即其目的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且所採限制手段與其目的之達成間具實質關聯,而並未過當。

如今即使有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原住民朋友還是不曉得如何獲取一把安全合格的獵槍?怕是沒有原住民在內的大法官會議,骨子裡就是不希望原住民行使《憲法》保障的狩獵權利。如此,大法官當初又何必受理釋憲聲請?國人設身處地,豈能不為政府為難孝子獵人王光祿而難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