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湘龍撞外送員快閃】車禍涉肇事逃逸不起訴有5關鍵

出版時間 2021/05/08
論者表示,唐湘龍當時離開現場有沒有經過外送員的同意,是本案的關鍵。示意圖。資料合成畫面(左圖,翻攝畫面;右圖,翻攝臉書)
論者表示,唐湘龍當時離開現場有沒有經過外送員的同意,是本案的關鍵。示意圖。資料合成畫面(左圖,翻攝畫面;右圖,翻攝臉書)

簡松柏/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公設辯護人

關於今年1月17日晚上8時,資深媒體人唐湘龍肇事逃逸疑案:

1.郭OO的指控。根據新聞報導,郭OO提出「告訴」(過失傷害的被害人)、指控車禍發生後,轎車繼續行駛未停,他忍痛扶起機車,並騎車追趕數十公尺攔下轎車;但轎車駕駛僅搖下車窗表示:「記下我的車牌」,就直接開走,未再理會,也沒協助報案或叫救護車。(指控:轎車駕駛僅搖下車窗……)

2.資深媒體人唐湘龍肇的聲明。針對郭OO的指控,資深媒體人唐湘龍的聲明,主要是 :a.「……基於尊重司法偵查不公開原則,本人不便就相關情節多做說明,但對於因本人處理未盡完善而引起輿論關注、以及造成機車騎士郭先生之身心傷害,本人深感歉意。」b.「……本人當時專心行車、並監看左右方及後照鏡,確定都無相關車輛接近後,才打方向燈並在路口進行迴轉。當時,本人並無察覺與他人車輛發生碰撞,絕非蓄意於肇事後逃逸。」(強調:不知發生碰撞,沒有肇事逃逸的犯意。)c.「事發後,本人曾詢問郭先生,有無受傷?是否需要送醫?在得知郭先生表示並無大礙後,亦請郭先生記下自己車牌後始離去。」

3.郭OO的指控與唐湘龍的聲明,關鍵上的不同點。郭OO主張:轎車駕駛僅搖下車窗表示「記下我的車牌」,就直接開走,未再理會,沒協助報案或叫救護車。但唐湘龍的聲明:「事發後,本人曾詢問郭先生,有無受傷?是否需要送醫?在得知郭先生表示並無大礙後,亦請郭先生記下自己車牌後始離去。」

4.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理由。根據報導,檢察官認為雙方說詞「大致相符」:唐湘龍有主動表示願將傷者送醫,並非肇事後擅自逃逸;即使唐湘龍只留下車牌號碼給郭姓男子,但在意外發生當下,一般人表現不像平常也算常見,難以據此推論唐湘龍有「逃逸」故意。

5.本案的重點(也許不起訴處分書已經說明清楚)。a.《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立法目的是「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民國88年立法理由)「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除維護各參與交通的眾人往來安全、避免事端擴大,和立即對於車禍受傷人員,採取救護、求援行動,以降低受傷程度外,還含有釐清肇事責任的歸屬,及確保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權功能,兼顧社會與個人的重疊性權益保障。嗣因肇事者常心存僥倖,『先跑再說』,而司法實務不乏輕判情形,尤其又有少數炫富的年輕人,駕駛高價名廠跑車,疾速行駛肇事後,棄死傷者不顧而逃逸的事件發生,引起社會公憤……仿美國法制,就此類犯罪,採取重刑主義嚇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刑事判決)

b.其次,這規定的「逃逸」,法律上的意義是甚麼?「記下我的車牌」就足以推論沒有「逃逸」的故意?事實上,「駕駛人」與汽車「登記名義人」未必是一致的,本案發生當時郭OO是否認識唐湘龍、還是唐湘龍當時已告知郭OO他的身分?這應該是本案的要點之一;另外,就算郭OO當時已知駕駛人是資深媒體人唐湘龍,唐湘龍當時離開現場有沒有經過郭OO的同意?這更是本案的關鍵。

c.再者,郭OO起初的指控,當時的駕駛人僅搖下車窗表示「記下我的車牌」,就直接開走,未再理會,沒協助報案或叫救護車;而唐湘龍當初的聲明也只是說,事發後,他曾詢問郭先生有無受傷?是否需要送醫?在得知郭先生表示並無大礙後,亦請郭先生記下自己車牌後始離去。」如此而已……簡而言之,郭OO起初的指控與唐湘龍當初的聲明,其實都沒有「唐湘龍有主動表示願將傷者送醫」(自然也沒有郭OO說不用……)這件事,同時也沒有郭OO同意唐湘龍可以不等警方到達現場、就離開,這樣的事。

以上這些事情,承辦檢察官到底是怎樣說的,老實說,媒體的報導相當簡略,在沒有看到不起訴處分書的全文以前,我們不會知道……接下來,或許我們更要繼續看看高檢署將來會是怎樣來判斷這件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