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松柏/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公設辯護人
報載,高姓男子遭警方查獲制式子彈1顆被起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審理本案的高雄地院勘驗警方搜索影片之後,基於警方沒有拍錄員警查獲這顆子彈的過程、所拍到的沙發影像又沒有這顆子彈的蹤跡,因而認定本案的證據,無法「證明」(嚴格證明)這顆子彈是高姓男子所持有,所以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判處高姓男子「無罪」。(下文「」內文字引自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18號刑事判決判決書;這個判決尚未確定)。
高姓男子對這顆子彈的主要答辯:
1.「我坐在沙發上的時候,那麼多員警圍在那邊,但從來沒有人發現子彈在沙發上。」2.「當時我雙手是上銬的,如果真如起訴書所載子彈放在沙發上這麼明顯,一進去就看到的話,為何反而是從我房間搜索出來後,員警才說沙發上有一顆子彈。」3.「從上開勘驗影片,我坐的地方應該看的很明顯,沙發那邊是完全沒有東西,他們也摸過旁邊,結果我進去房間剛出來,就說那邊有一顆子彈,那時候都已經搜索完成了,出去後才說多一顆子彈,當時我雙手上銬也沒有帶手套,那顆子彈若是我丟的或我所移動的,我相信上面一定有我的指紋等語。」……很明顯,高姓男子認為以上的情形不合常理、違反常情,就只差沒有明言指摘、指責警方栽贓而已。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的主要理由:
1.「經本院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調閱員警執行搜索時之影片,並未錄得員警搜索發現上開扣案子彈時之狀況……。」法院沒有明講的是:警方執行搜索時確實有錄影,但這搜索錄影卻是缺了「發現」這顆子彈的蒐證過程……這情形有點奇怪,難昭公信。
2.「依卷附現場照片所示……員警所指搜索而得扣案子彈之地點,於員警進入被告住處時,在同一地點並未拍攝到扣案子彈之存在,此亦經本院勘驗屬實……。」法院沒有明講的是:警方進入高姓男子住處進行搜索之前已開始進行錄影蒐證,但在「員警所指搜索而得扣案子彈之地點」所得的影像裡竟沒有出現這顆子彈,這與執行搜索的員警所做的說明(證言)不符合……這情形真的很怪、很怪,這顆子彈真的是高姓男子所持有的嗎?存在合理的疑問,真的不小。
這顆子彈真的是高姓男子所持有的嗎?高姓男子以上的質疑、法院以上的無罪判決理由,可以說是一樣的;法院不是單純因為沒有錄影、沒有攝錄到子彈而判決無罪;法院之所以不能確認這顆子彈之持有人是高姓男子的主要理由,是以上所指證據的證明力問題(蒐證過程的瑕疵,導致真實性合理懷疑的產生;並且,這合理的懷疑不能夠被排除)。
附帶說明的是,這無罪的主要判決理由裡,或許(只是:或許)也可能隱含著指摘警方栽贓的可能……辛辛苦苦的基層員警,因為執法程序的疏漏,引來這樣的質疑,實在得不償失……執法過程、蒐證過程真的必須很謹慎、很小心,這是人民權利意識覺醒之後,警方蒐證要更加嚴謹的必要歷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