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翰疆/環保運動工作者、台灣樹人會祕書長、新北市民
筆者投書《蘋果》即時論壇蘋評理「侯友宜談比例原則的荒謬」一文,遭新北市政府夜間火速發表聲明斥為混淆視聽、邏輯錯誤。筆者十分遺憾新北市府絲毫未見反省之心,益發突顯其對於違法濫權逮捕與箝制言論自由的事實認知混淆,對比例原則認知邏輯錯誤。更避重就輕迴避回應警方帶頭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行使程序之違法事實,尤其指控人民「違法」,權力的傲慢停留在政府缺乏法治觀念的戒嚴時期,恣意認定百姓違法即違法的戒嚴心態,畢竟指稱違法在客觀上須有法律、命令之明文規定,及違反法律的客觀犯罪行為,市府所謂「癱瘓公務機關運作」為主觀的概念並非法治國的客觀法條。
筆者除了一幅黑布與新聞稿,赤手空拳未攜任何危險物品,在3、40名優勢警力面前,僅欲召開記者會受警力阻止而呼喊口號,既未能踏入樹委會會場,何德何能竟可「癱瘓公務機關運作」,曾任職警界的候友宜市長該不會真的認為有《刑法》「癱瘓公務機關運作罪」吧?市府「邏輯錯誤」地發聲明聲稱筆者「違法」,若有具體違法法條、犯意、犯罪事實,為何當日警方未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指稱違法,卻未移送違法的人犯,是否該查辦一下警方違反《刑法》第163條的「縱放人犯罪」?
此案件法律程序事實僅為警方依據《警察職權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施以保護管束,筆者申請提審,法官陳伯厚認為「惟該會議已於15時17分結束,……警方並於17時35分已再告知申請人可自行離去。」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主張「是聲請人既已回復自由,本件自無提審之必要」而此一保護管束,筆者認為並未違反《警職法》該款「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評論為濫權逮捕。
市府所謂「現場警察有幾人,不影響市府制止違法行為」,就對照湳雅夜市受保老樹的比例原則, 2019年6月才公告列管時,即遭開發商光天化日現行犯電鋸砍鋸時,有行為人現行犯,有犯意,有具體的砍樹違法行為,有具體違反的《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法條,依比例原則,若有較龐大的警力、破門而入,發揮公權力,當然可以阻止鋸樹行為。感謝當時何博文議員到場關心要求,讓有公權力的主管機關新北市農業局長李玟、綠美化環境景觀處處長趕到,卻眼睜睜看著工人鋸倒一棵老樟樹,後經警方「勸說」工人離開,才保住一棵老榕樹未繼續被砍。
另市府所謂「從嚴管制其土地開發」也並非事實,據悉可能已提出移植計畫,在綠美化環境景觀處的黑箱審議下,倖存老榕樹極有可能再遭移植。筆者比例性原則論點為,若能拿出對付護樹人的強制作為來對付違法砍樹人,當然可以有效保護老樹。
就言論自由而言,民間團體對於新北市府長期違法卻無可奈何的困境,僅能議題倡議訴諸媒體輿論關注,護樹方能有一絲毫的進步空間,關切公共事務言論自由屬可受公評,比例原則也屬客觀社會可受公評看法。就市府明確的違法,屢次違反《行政程序法》,會議應至少7天前通知;長期違反《森林法》不依法普查及審議符合國家標準的受保護樹木;長期違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樹木保護計畫或遷移計畫應經樹委會審議、及《新北市政府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二條第二項「建築基地或施工地區內樹籍資料及珍貴樹木之保護計畫或遷移計畫等相關資料之審議事項」,持續違法由綠美化環境景觀處黑箱審議。
民間團體手無寸鐵,並無公權力,當召開記者會的言論自由,遭到市府違反比例原則、未尊重法制的公權力強制對待,言論自由受戒嚴遺緒嚴重箝制,民間團體孰以為之?護樹可還有發聲改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