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師路邊被銬】這樣臨檢,是不是真的很蠢?

出版時間 2021/04/27
論者表示,詹姓女音樂老師遭騎車警員攔下查證身分,這事件的基本重點是,那位警員的執法是不是合法?資料畫面。(中壢分局提供)
論者表示,詹姓女音樂老師遭騎車警員攔下查證身分,這事件的基本重點是,那位警員的執法是不是合法?資料畫面。(中壢分局提供)

簡松柏/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公設辯護人

詹姓女音樂老師4月22日上午至桃園上課,在中壢新興路上,遭騎車警員攔下查證身分。根據新聞報導,發生了幾件事:

1.警員攔下詹OO,問:「我沒看過妳,妳是誰?妳從哪裡來?妳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因為警員一再攔阻、查問,詹OO生氣的回應:「你沒有權利問我這問題,真的很蠢耶!」

2.因為,詹OO回應「你沒有權利問我這問題,真的很蠢耶!」接著,那位警員就以妨害公務罪之現行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為依據來逮捕詹OO。

3.對於這件事,中壢分局說:「中壢區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分局列為治安要點,加強巡邏地區」,「警員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發現陌生臉孔」,於是「以委婉的態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查證過程中,詹女不配合並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經多次勸導無效,即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那位員警是不是「以委婉的態度」來執行勤務?不是這事件的關注點。這事件的基本重點是,那位警員的執法是不是合法?讓我們從法律、尤其是《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沒有寫法律名稱的,都指《警察職權行使法》)的角度,來看這事件的經過,警察執法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1.第6條第1項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人查證其身分。」又第2項規定:「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依據這樣的規定,中壢分局因為「中壢區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依法由中壢分局長指定)將中壢區新興路一帶列為治安要點,加強巡邏地區」,使執勤員警可以在符合法規目的之下,查證特定人的身分,這是合法、並且可以被接受的。

2.第3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發現陌生臉孔……」,在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對員警來說,「陌生臉孔」會有多少?第6條第1項、第2項的立法目的,可以容許員警以「發現陌生臉孔」為依據來進行身分查證?尤其,在沒有具備「合理懷疑……」、「有事實足認為…….」或「滯留於有事實足認……」(以上,幾乎都與犯罪行為有關)(詳如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

顯然,警察僅僅因為經過指定公共場所之人是他眼中的「陌生臉孔」,就攔阻、強行查證身分?這不可能會是法律所能容許的事……中壢分局說「警員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發現陌生臉孔……」,認為那位警員執勤合法,這不免存在容任所屬員警濫權之嫌。

3.第4條規定:「(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第2項)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如果在網路上所看到的錄影內容沒有錯誤,詹OO拒絕員警查證身分的要求之時:

a.那名警員並「沒有」向詹OO「告知」中壢分局已經將中壢區新興路一帶列為治安要點、加強巡邏地區。

b.他只說他沒有見過詹OO,他只是說他有權力在公共場所查證詹OO的身分。這個規定所指的「告知」義務,那名警員根本就沒有遵守;那名員警既然沒有遵守這個「告知」義務,詹OO拒絕他關於查證身分的要求(命令),自然是合法權利的行使。(就2而言,結論也會是一樣的。那位警員關於詹OO身分的強制查證行為,其實是雙重違法。)

4.在詹OO合法拒絕那位警員關於查證身分的情境之下,那位警員繼續攔阻詹OO、要求詹OO提出身分證件,導致詹OO生氣的說:「你沒有權利問我這問題,真的很蠢耶!」詹OO這行為會構成「妨害公務」或「妨害名譽」罪?答案是否定的:

a.關於妨害公務罪,與本事件有關的《刑法》第140條第1項,它的規定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如2、3的說明,那位警員既然沒有「依法」執行臨檢(查證身分)勤務,那麼,詹OO對那位員警說「你……真的很蠢耶!」就不會成立這個「妨害公務罪」。

b.其次,對於那位員警的違法行為,詹OO說:「你沒有權利問我這問題,真的很蠢耶!」這其實是《刑法》第311條第1款所定「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以善意發表言論,不罰」的免責行為(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民事判決:「按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所以,這也不會成立「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

5.從網路上所看到的錄影內容(如果沒有錯誤),那位警員是以「現行犯」、妨害公務罪的現行犯來逮捕詹OO。這逮捕行為會是合法的嗎?

如果詹OO所說的,只是「你真的很蠢耶!」這也許還可以與「妨害名譽」(《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沾上一點點邊;問題是,詹OO是因為他違法攔阻、硬要查證她的身分,所以才說:「你沒有權利問我這問題,真的很蠢耶!」如同4所說的,詹OO這樣的行為不成立「妨害公務罪」、也不構成「妨害名譽罪」,如此一來,當然也就不會存在「 現行犯」、逮捕「現行犯」的問題;所以,員警不論是以妨害公務罪、還是妨害名譽罪的「現行犯」來「逮捕」詹OO,這都是違法的逮捕行為。

以上,都是根據新聞報導所作的論述。如果新聞報導的內容與事實是相符,那針對中壢分局將詹OO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或許有人會進一步的把「春天二蟲」加在這個移送行為之上。(本文是根據新聞報導所作的論述;但新聞報導所報導的,未必是事實的真相,所以,最終仍以檢察官偵查的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