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陳抗警察假摔】長官很近,法官很遠

出版時間 2021/04/20
2019年彰化縣警局處理一場反年改陳抗活動時,推擠中一名警員往後傾倒。抗議民眾被以妨害公務、傷害起訴,獲判無罪。翻攝判決書
2019年彰化縣警局處理一場反年改陳抗活動時,推擠中一名警員往後傾倒。抗議民眾被以妨害公務、傷害起訴,獲判無罪。翻攝判決書

簡松柏/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2019年彰化縣警局處理一場聚眾陳抗勤務,時任員林分局長的洪OO竟在勤前教育時,指示員警只要在陳抗現場遇到推擠,就順勢跌倒,以便將陳抗民眾依現行犯逮捕。」就這件新聞報導,許仁碩先生在《對警察「假摔」吹響改革哨音》一文提到:「司法已漸漸開始檢視警方現場執法的合法性,不再照單全收。筆者曾就此就教於警界學者,他們也表示有注意到司法見解變化,並邀請法官演講,教育員警要注意。可惜的是,此處的『注意』,到了現場,可能並非改為注意保護人民的集會自由,只是要注意換個抓人的理由……法官言者諄諄,恐怕聽者藐藐的長官仍是不少,正如基層警員間有一句話:『長官很近,法官很遠。』」

或許,檢察官、法官對於警察人員真的很仁慈,所以形成「長官很近,法官很遠」這樣的「文化(習性)」,以彰化縣警局這件被報導出來的事件來說,如果「證據」足夠「證明」,時任員林分局長的洪OO、以及「順勢跌倒,以便將陳抗民眾依現行犯逮捕的員警,可能都難逃「刑罰」加身(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章,都已構成了犯罪):

一、時任員林分局長的洪OO在勤前教育時

1.如果是「指示」員警,只要在陳抗現場遇到推擠,就順勢跌倒(假摔),以便將陳抗民眾依現行犯逮捕(逮人)。這一個「指示」其實就是違法的「命令」,他將與執行「假摔、逮人」的員警成立公務員共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妨害自由罪(《刑法》第134條、第302條第1項規定)。

2.如果這個所謂的「指示」,其實不是「指示」、而只是「暗示(例如以言語鼓勵或提醒員警可以『假摔、逮人』)」,那他即使不成立妨害自由罪的共同正犯,也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153條第1款所定的「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之罪責。

3.當然,他若是「聰明」的避開了「指示(命令)」、「公然煽惑」的舉措,就刑事責任而言,他可以規避刑責;相對於此,那執行「假摔、逮人」的基層員警,或許也就只能自認倒楣、自行承擔妨害自由的罪責了。

二、執行「假摔、逮人」的員警

1.如果洪OO分局長的「指示」是命令(違法的命令),依據《刑法》第21條第2項「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的但書規定,員警不能主張自己的行為是《刑法》所不處罰的……

因為基層的員警都知道這樣的命令是違法的。兩則最高法院的刑事判決供參考:

a.98年台上字第6806號:「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是依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限於非明知命令違法者,始在不罰之列。亦即命令如屬違法,下級公務員仍不應服從,倘因服從而觸犯《刑法》,仍須處罰。另行為人受不法之強暴、脅迫而實行犯罪行為,倘無期待可能性,依學者通說,固應阻卻責任,惟仍以所受之強暴、脅迫,已致其生命身體受有危險,而臻於不可抵抗,而又不能以其他方法避免之情形,始足當之。」

b.106年台上字第1502號:「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刑法》第21條第2項定明文。部屬如明知長官命令違法,仍曲意奉承,同流合污,應與其長官共同負責,不得以奉命行事而解免刑責。」

2.如果這個所謂的「指示」,其實就只是「暗示」,並且洪OO分局長也閃避了「公然煽惑」的舉動,如前面所說的,就刑事責任而言,基層員警真的就只能自認倒楣了,因為洪OO分局長不必與基層員警共同擔負妨害自由罪責、也沒有其他刑事責任。

「長官很近,法官很遠」,基層員警的處境確實很難;檢察官、法官對於警察人員的仁慈,也許就是從這裡產生的。問題是:這種現象的持續存在,只是繼續「容讓」警政主管對警察職務訓練的廢弛;只是繼續「表明」出了事,基層員警自行承擔,官長則是「好官我自為」。其結果,不但警察「執法形象」繼續受損,基層員警的權益繼續受侵害;事實上,人民基本權的充分保護,也繼續是一種遙不可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