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國賠敗訴:當鄭性澤歷劫歸來後,不受控的法官自由心證?

出版時間 2021/04/15
鄭性澤國賠民事訴訟案,遭到台中地院判決駁回。圖為10年死囚生活,讓鄭性澤的容貌與過去(右)產生極大變化。資料照片
鄭性澤國賠民事訴訟案,遭到台中地院判決駁回。圖為10年死囚生活,讓鄭性澤的容貌與過去(右)產生極大變化。資料照片

【律師觀點】國賠敗訴:當鄭性澤歷劫歸來後,不受控的法官自由心證?

吳俊達/律師(聯誠國際法律事務所)

鄭性澤的「國賠民事訴訟案件」,遭到台中地院判決全部駁回(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知道誰是鄭性澤的,可以買本張娟芬博士的大作《十三姨KTV殺人事件》來好好讀讀。這是一個重大冤獄死刑案件,歷經千辛萬苦終於翻案的故事。

鄭性澤在「死刑改判無罪」確定後,以「自己遭到警察刑求」為由,對警察機關(被告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提出了國家賠償訴訟。

台中地院第一審判決鄭性澤(原告)敗訴,其中一點判決理由,針對鄭性澤主張、舉證「自己傷勢是遭警方刑求」這點,判決理由回應表示如下:

「……而91年1 月6 日臺中看守所新收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圖示部分標記原告之左眼、左腿部分有「新傷」,並載稱「新傷:左腳槍傷貫穿、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遭電擊」等語【參不爭執事項㈤】,另原告於91年1 月6 日上午7 時35分至8 時53分許書寫系爭自白書時,有左眼瘀青浮腫之情,亦有前開勘驗筆錄後附錄影擷取畫面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二357頁),惟瘀青是皮下組織微血管破裂所造成的現象,外力撞擊後何時出現瘀青取決於受傷部位、個人體質、外力輕重,已難僅憑原告於91年1月6日凌晨0時22分許送往豐原醫院急救入院時未檢出左腳槍傷以外之傷勢,遽認該傷勢係於同日上午書寫系爭自白書前遭警刑求所致。……」

但是,依照這個判決理由中呈現的「時序」:91年1月6日,當日00:22被告送到醫院檢查只有槍傷,到07:32寫自白書時錄影呈現左眼瘀傷。送看守所收容時,外傷記錄被告左眼有傷,左大腿瘀青……

疑,這段期間身為刑案被告的鄭性澤「全程」都在警方的實力控制之下,如果警方沒有刑求,難道這些傷是被超時空穿越的恐龍打的?還是鄭性澤一時良心發現,在警察局內自殘?

大家應該會非常納悶,為什麼民事庭法官會判出這樣的理由?

一名遭到警察逮捕,全程都在警察局監控下的被告,在離開警察局時,身上出現了一堆「不可思議」的傷勢,被告抗辯自己遭到刑求,而歷經刑事案件再審成功翻案後,何以民事庭法官仍「視若無睹」,就是要認定刑案被告無法舉證「傷勢是當下調查案件的警方造成」?

所謂法官的「自由心證」(有認為改稱「自主心證」,比較不會引起誤會),到底是可以到多自由?進而,不乏我國部分法官可以恣意解讀事實、證據,甚至動輒濫用「當事人未盡舉證責任」當作掩飾自己審判怠惰的藉口?

在本案中,鄭性澤及律師可以盡力的,莫過於積極舉證「傷勢是在警察局內發生」,並依照合理論理法則、經驗法則,推論警察造成的可能性極大,至少可能性較高。一般而言,再加上民事訴訟「證明度」標準,本來就無須要求比照刑事案件,定罪被告時必須「超越合理懷疑」的高標準。因此,鄭性澤可以在民事訴訟中,合理期待法院去認定「鄭性澤的傷勢就是不明員警造成」。

但除此之外,鄭性澤縱使「上窮碧落下黃泉」,以他這方面可以舉證的方式,也根本不可能100%「精準舉證」:當時傷勢是就是當時承辦員警動手造成的。

試問:偵訊當下除了在場警察,沒有其他人,也沒錄音錄影的情況,鄭性澤如何舉證自己遭到員警刑求?難道聲請傳訊當年的承辦員警出庭,可以期待證人「良心發現」,在偽證罪具結程序後,坦承當年「鄭性澤在警局內受傷」的真相?

當民事庭法官如此大幅提高原告舉證門檻,堅持不利解讀原告方提出證據時,我們不禁要質疑:像這樣民事法院「袒護行政機關」的作法,是否對於法治國家人權保障及整體法制進步,長遠來看,都是很不健康的危害?

而這樣的審判案例,更是在在提醒我們小老百姓、律師:在我國,上法院訴訟,你無須過度期待會找到「真相」,因為審判者經常會出於「不明動機」,基於「沒寫在判決書裡的真正理由」的思考,去解讀所有證據,然後藉口「證據取捨、事實認定是法官心證及職權行使」(弔詭的是,法律怎麼解釋,更一直都是許多法官的核心職權),寫出一般人正常思維邏輯很可能難以理解的「故事版本」。決定審判結果的關鍵,永遠不是「證據本身是什麼」,而是「法官會如何解讀證據」。

因此,我們說,上了法院,你遇到什麼樣的「人生勝利組」或「司法菁英」很重要,因為他/她的「豐富人生閱歷」、「專業審判經驗」和「弱勢同理心」,將決定你的案件被當成「太陽花」還是「香蕉」處理。

要說審判的本質是「賭博」,真是一點都不為過。但當司法高層要說服人民信任司法,你們是否願意跟老百姓真實坦承「司法系統的結構性問題」、「我們擁有的只是一個堪用結案的系統」、「許多時候,我們毫無審判品質可言」、「我們很多判斷充滿著人性上的各種認知偏誤」….這些「因為人的因素介入」造成的司法真相?

在這個鄭性澤的國賠案件中,在我看來,因為涉及到刑事案件,所以一直都有一種「心證幽靈」,在法官內心不斷徘徊遊蕩著,強大左右著法官對於全部卷證的解讀。這個的「心證幽靈」就是:「你(鄭性澤、國賠案原告)沒曾經做過『遊走法律邊緣』的事情,檢察官沒事神經病起訴你幹嘛?! 」此外,本案中要再加一個「心證幽靈」:「都已經死了一個警察,刑案都已經改判你無罪了,你還想要怎樣?」

有了上面兩條左右一切的「心證鐵律」,剩下的判決理由就只是「作文比賽」(成人組)而已。

至於,鄭性澤曾經在死刑執行邊緣徘徊,鬼門關前走一遭,好不容易歷險歸來,這樣的冤獄多年折磨,這些對鄭性澤來說很重要的事,在民事庭法官內心是否考慮過?是否內心因此曾經閃過一絲一毫的猶豫?這就完全無法考究釐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