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出軌案有待釐清的三項爭點

出版時間 2021/04/04
台鐵太魯閣號出軌造成50死、200輕重傷慘劇,台鐵對於施工有無善盡管理監督之責,將會決定台鐵要不要連帶負責。路透
台鐵太魯閣號出軌造成50死、200輕重傷慘劇,台鐵對於施工有無善盡管理監督之責,將會決定台鐵要不要連帶負責。路透

張繼圃/律師

一連3天看著新聞播報此次台灣史上最重大的鐵路出軌案,除了心中感到無比沉痛外,也在此稍稍分析本案就法律上以及相關事實上的疑點。

首先在罪名上,目前在新聞媒體上多半看到的都認為工程行及停工程車的廠商李義祥(以下統稱嫌疑人)可能構成所謂的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但依據新聞所示嫌疑人是未將車輛聽放妥當導致滑落,進而影響火車的行駛,那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的公共危險罪,也就是「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損壞或壅塞陸路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或其他行為,足以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且所謂「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係上開法條之「他法」。

也因此,嫌疑人的罪責恐怕不會只有過失致死了!也因為上開公共危險是採取所謂的危險犯的立法,那麼嫌疑人到底有沒有把車停好,也就不是最重要的認定了!(當然個人認為這還是一個重要的爭點)

其次,針對民事求償方面,依照媒體報導,該工程行似乎規模不大,卻承包了數件大型工程,這一點真的有違常態,因為就本人以前擔任政風的經驗來看,在發包這種大型工程時,通常對於廠商的承包資格多半會有比較嚴格的篩選,不至於會讓這樣規模不大的廠商可以承包到相對大型的工程,內部有無涉及借牌投標?以及當初投標資格如何設定?這些都會是民事求償時,連帶求償範圍的認定。

最後,在昨日(3日)的新聞中有提到台鐵竄改施工完工日,這個標題倒是有點危言聳聽了!因為在一般工程承攬契約中,假若要變更施工日期,都會要求廠商提出說明、變動原因及期程表等資料依法變更契約,只要此一程序完備,到也沒有什麼竄改的問題。

只是台鐵在民事求償上,必然會遇到有無盡到管理監督的責任,因為按照台鐵的說法「該工程因為考量工地離鐵軌太近,為了行車安全,要求承包商改夜間施工,且1天工時從原本的8小時改為4小時。為此,工程已經申請展延,預定完工日期為今年5月3日」假若為真,那麼廠商在白天施工就是違反合約的行為,台鐵為何不知道?有無善盡管理監督之責就會是一個重點,也將會決定台鐵要不要連帶負責的一個重要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