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者表示,幼時遭無視,成年後又法庭相見,等於二次傷害,除了自立自強,公部門也該更積極思考如何早期介入,避免憾事一再重演。示意圖。設計畫面
林芬瑜/律師
據《蘋果新聞網》4月1日報導,一位律師幼時母親往生,父親不告而別,律師20年後突然接獲社福機構要她支付老父被安置長照中心的費用,憤而提告,除了聲請減免扶養費用還告父親遺棄,法院在遺棄部分認定超過追訴期免訴;民事部分則認定雖然父親確實未盡養育之責,不過律師經濟能力較佳,因此判決每月仍應負擔6000元扶養費。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已不是唯一真理。根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年邁父母固然享有成年子女扶養的權利,但如果子女幼時有故意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不法侵害(例如常常毆打謾罵),或者落跑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法院認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可以減輕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話,還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一般審理此類案件,除了雙方當事人的說詞,法院還會參考社工人員、親戚朋友或鄰居的證詞。不過,因為法律規定的「無正當理由」、「顯失公平」相當抽象,而且成年子女要向法院證明數十年前的父母未盡撫養義務,如何能提出足以說服法官的證據?實有相當難度。加上我國社會通常仍有子女應盡孝道的想法,成年子女要想完全免除法定扶養義務,很難!
另外,《老人福利法》第40條規定,老人因子女遺棄以致生命、身體或健康有危難,地方政府應予適當保護及安置。此項保護安置費用,是由政府先行支付後,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子女在60日內返還,如果屆期未返還,地方政府將移送行政執行。
不過,如果子女本身就生活困難無力負擔,或者透過前面的民事訴訟程序先取得一個減輕免除扶養義務的民事判決,就可以這個判決向地方政府申請減免費用。報導中,律師就可以提出民事判決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安置費用。
幼時遭無視,成年後又法庭相見,等於二次傷害,除了自立自強,我們的公部門也該更積極思考如何早期介入,避免憾事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