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職場上之霸凌、羞辱或公然侮辱等,勞工如以錄音或錄影方式,適度客觀蒐證應具備正當性理由。圖為示意,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楊岡儒/執業律師、高雄律師公會第15屆勞動法委員會委員
近日台灣YKK廠商逼退多位老員工案,常見的逼退員工手段多為:「取消福利、考核突然變嚴苛、吹毛求疵、調換職位或降職、減薪、強迫加班或休假或是職場上霸凌、藉故辱罵、邊緣化、全程緊迫盯人監控、冷言嘲諷等等」可謂極盡各種手段。
關於勞工權益保障應著重勞工之工作權、合理薪資、勞動條件、禁止就業歧視、著重職場安全衛生等,而回歸職場環境,則應依工作規則考評獎懲。換言之,如職場霸凌的目的在於「惡整員工、裁員或逼退勞工」都是屬於「不正當手段」;如報導所載:「上級不僅飆罵三字經,還直接嗆聲說:我是課長,我叫你做什麼就做什麼,叫你吃屎就吃屎!不爽就滾蛋!」此部分已屬人身攻擊,明顯屬於職場霸凌及涉嫌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責。
勞工朋友們常問筆者一個問題:「針對職場上的霸凌,我可以錄音或錄影嗎?這樣是不是會被告?」筆者認為:基本上「蒐證應符合正當性及合理性」。參考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現今社會普遍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用以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遂增訂《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以保障隱私權。該條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之謂。而理由是否正當,應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資為判斷,並應符合立法旨趣及社會演進之實狀(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750號刑事判決)」。
因此,面對職場上之霸凌、羞辱或公然侮辱等,勞工朋友們如以錄音或錄影方式,適度客觀蒐證應具備正當性理由。
對於法律上之協助,也建議勞工朋友們多利用各地勞工局免費諮詢、勞資爭議調處、法院勞動調解程序、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扶助等,以期圓融處理勞資紛爭、改善職場環境及避免惡意職場霸凌現象,用以充分保障勞工朋友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