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約翰/現職警察
近日台南市、高雄市頻傳槍擊案,攻佔社會版面,網友質疑難道南台灣要變「慶記」之都?行政院長蘇貞昌再提治安滿意度安撫,立委則提出增加見警率改善治安,但只要治安事故發生後,這樣的劇本,會定時搬出來秀一下,但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
個人同意蘇院長所說,突發的治安事件難免,並肯定警方第一時間就破案的作為,但是案件背後的隱憂卻不能不注意,自民國100年起,我國非法槍枝查獲數為1538件,其中改造槍枝為1105件;時至民國107年時,非法槍枝查獲數為增加為2210件,其中改造槍枝驟增為1907件,改造槍枝的查獲數增加72%,期間經歷了非法改造槍枝標的,由模擬槍變為操作槍。
民國109年6月雖然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操作槍納入模擬槍範圍,並提高改造槍枝的刑度,但似乎仍然壓制不下黑槍數,個人以為,其中的原因不外乎改造槍枝的犯罪紅利誘人,而這個犯罪紅利是否為國家立法政策不當所導致的呢?
我國為槍枝管制的國家,但細數各槍枝管制的國家中,有哪一個會對管制之槍枝採取「制式與非制式」的分別,而這樣的分類方式就創造出犯罪紅利了;因我國邊境管制,所以制式槍枝取得不易,加上材料科技的進步,非制式的改造槍枝殺傷力不見得遜於制式槍枝,且取得便宜,改造容易。
舊法(民國109年6月10日前)司法審判時,對非制式槍枝的槍枝殺傷力鑑定,刑事警察局採「性能檢驗法」,法院卻採「實際試射法」,創造「改造槍枝的行為」迴避有罪判決的機會,新法施行後的司法審判實務仍有待觀察,但個人以為民國109年「制式與非制式」的修法有畫蛇添足之憾!改造槍枝的氾濫,與該次修法兩者間應有正相關的合理懷疑。
在美國每次發生大規模槍擊案件後均會有管制槍枝的提議,反對管制方則會提出「人會殺人?還是槍枝會殺人?」的伊利安星球辯論法,但從澳洲政府的研究得知,槍枝管制政策與減少槍枝犯案的發生有正相關;即從犯罪預防的角度而言,人的犯罪雖無法預知,但管制犯案工具的取得仍會減少槍枝犯罪的發生。
《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認為:「任何社會都會存在一定類型或相當程度的犯罪……每個不同時代與地域的社會都各有不同的犯罪量;犯罪不是社會的非常態現象,反而是社會的規則現象或常態現象。」《刑法》有一般預防功能與特別預防功能,治安機關的首要任務是透過是破案,讓想犯罪的人打消犯罪念頭的「一般預防」,並透過破案,給予犯罪之人獲得應有罪刑處罰的「特別預防」,與其追求治安滿意度與見警率,不如從制度面著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