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泰豐高雄漢神巨蛋店被員工指控,限定口罩只能使用藍色或白色,而公司所發放的口罩僅是一般紙口罩,認為規定顏色不合理。資料照片
傅凱/電子業主管、大學法律系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
鼎泰豐高雄漢神巨蛋店被員工指控,限定口罩只能使用「藍色」或「白色」,而公司所發放的口罩僅是一般紙口罩,非醫療等級,員工認為規定顏色不合理。對此,高雄市勞工局表示,雇主本可要求員工在服裝、儀容有一致性,口罩顏色可歸類廣義的儀容,「限色」不違法。
首先,高雄市勞工局並未回應關於「紙口罩」的適用與否。就行政機關的管轄權而言,這並非其解釋的權限,但對於勞工提出的質疑,此點也應明確告知「紙口罩議題」的管轄機關,而非只針對顏色答覆,畢竟這也是勞資糾紛的一部分。甚至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條第2項,這應該勞動部應會商衛部辦理的事項。
接下來,高雄市勞工局將口罩顏色定義為「廣義的儀容」,顯然已知這是在擴張解釋,但是否合理?顯有討論之必要。 先就當事人在其工作場戴口罩的規定來說,這是來自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要求,這是政府對人民課以的行為義務,並非人民可以自由選擇的權利。因此,不論雇主的規定如何,戴上「符合國家規定」的口罩,單純只是遵守法令的行為。
至於,雇主是否可指定「符合國家規定」口罩的顏色?必須視員工可支配的能力來判斷。如果員工去購買「國家提供的口罩」時,可任意指定並取得雇主規定之顏色,那當然雇主之要求是合理的;若不是,那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雇主應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此時的提供義務就是雇主的責任。
高雄市勞工局這樣的「擴張解釋」,既未先說明或是徵詢「紙口罩」的解釋權責單位(衛生局),後又未顧慮勞工在口罩顏色取得的支配能力,顯然只是在為資方的行為開脫,而忽略勞工權益的維護,實在有違勞工局應有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