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芬瑜/律師
2月26日《蘋果》即時新聞報導,柯文哲市長上午針對去年台北市22.8萬欠繳市立停車場及路邊停車費案件,宣示將研擬「認車不認人」的新政策,凡是欠繳戶將列為拒絕往來戶,在繳清之前,不但所有台北市立路邊公有停車場都會遭到拒絕使用,就算使用路邊停車格,也將遭到張貼欠費公告,讓大家都知道該車「正在欠費中」。柯P認為現行催繳後移送執行的作法太「龜龜鱉鱉」、緩不濟急,他發想的新作法將可以解決目前90%以上的案件。
不知道是不是在「呼應」柯P市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26日下午發佈了一則新聞,標題是:「開BMW欠稅80餘萬元不繳,被查封後秒繳清」,報導台北分署透過與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建立的「欠費車輛即時通報機制」,在路邊停車格內當場查封欠稅人的 BMW 車輛,讓欠稅人當場至銀行領款,一次繳清所欠稅款80萬餘元。不知柯P市長看到這則新聞後,會不會對於他原本不太以為然的「龜龜鱉鱉」催繳後執行作法,立馬改觀?
我們相信市長是希望大力提升欠繳停車費的清償率,因而提出「全面拒絕使用」和「當場公告」二項新政。不過,這發想涉及好幾個值得深思的法律問題,包括:市政府如果真要採取這些措施,法規依據何在?如果市府一聲令下,公有或市立停車場是不是只能噤聲配合辦理而不能有其他選項?市府以拒絕使用停車場的手段連結欠繳費用的清償,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有合理正當的關連?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等等。
車主故意欠繳停車費的性質類同民事債務人欠債權人錢不還,不過,民事債務由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據債權人聲請查封財產;停車費公法債權則是由行政執行機關來依法執行。市長想拒絕欠費戶使用停車場及公告欠費,看來目的同樣是為了迫使欠費戶盡快繳清,所以這二個手段的法律性質也都是行政執行的方法手段。
對照現行《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拒絕使用停車場」屬於《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的「直接強制」執行手段。不過,直接強制執行的前提必須是行政機關先讓人民負擔一個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義務人不願意配合時,才能考慮採用直接強制執行的方法,例如斷水斷電等,強迫義務人配合履行。
換句話說,如果是欠繳停車費一類的公法金錢給付義務,正辦還是應該移送行政執行。另外,還應考慮《行政執行法》第34條的規定,以「間接強制」代履行或怠金的執行手段優先適用,而非理所當然的採行直接強制執行。司法院大法官也早在釋字第112號解釋就已經指出,行政官署對於義務人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應由行政官署曉諭、告誡繼續科罰以促其履行義務,不能遽行施以直接強制處分。
至於「公告欠費」並不是執行方法,反而應歸類為《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影響名譽」的處罰手段。回歸制度的目的,執行是為了迫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違法行為的處罰則重在制裁與教育,兩者完全不同。如果用影響名譽的公告欠費處罰手段來迫使欠費戶繳清停車費,恐怕就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了」。
北市停管處目前對於欠費民眾,除了用簡訊通知進行催繳外,對於所謂「欠費大戶」更會聯合行政執行分署,利用現有的定期巡查機制及停車紀錄即時通報執行分署,進行查封拖吊程序。我們認為,這是符合現行規定與法治原則的正確作法,北市府可以雙管齊下,一方面定期與執行分署針對現行執行欠費大戶執行的作法進行檢討改進,另於研議新政之際,宜審慎評估相關法制及可能影響,切莫呷緊弄破碗、美意成糟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