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書旋/23歲桃園青年
澳洲最新推出的新聞媒體議價法,要求社群媒體必須為了自家網站上的報導曝光而付費,這種以國家法律的集體談判方式,直球對決了過去「大跨國企業vs.小政府」的劣勢情況。
目前只有影響沒那麼大的Google妥協,願意分潤收益給澳洲媒體,改變了過去社群媒體先是支配新聞流量,再將後續的廣告收益「整碗捧去」,而徒留媒體內文側邊欄位的廣告主一臉茫然的「掠奪式支配」。
這部法案很準確地跟上小裝置時代,越來越多人拋棄電視,改為打開臉書滑新聞看影片的閱聽模式,讓網路上真正的訊息提供者,不再被臉書這種網路時代的封建地主壓榨,而能有法定的利潤保障。
這種將該歸給媒體的獨立財源還給媒體的做法,如果放在比較接近台灣現況的舉例,就有點像是我國最近上路的「公共出借權」實施辦法,讀者每從公共圖書館借走1本書1次,國家就有義務支付出版商3元的道理。
基本上「公共借閱權」的導入,根本地將過去圖書館作為出版社的「利潤寄生者」的關係,改造為利益與共的共同體,出版社樂意提供書籍給公立圖書館賺取長期出租金,圖書館也藉由借書活動養活更多出版社,才會造成善良的循環。
同樣的道理,擺到社群網路與新聞媒體的關係,只有新聞媒體不用擔心流量和廣告收益都被社群網路商吃走的一天,新聞媒體才不會需要每天在內容部分動腦筋,思考怎樣塞業配,收誰的錢報導才能維持經營下去……。
新聞媒體從此之後,只需要思考閱聽人喜歡看什麼即可。一但有了獨立的財源,才能確保獨立而且自由的報導地位,這部法案對於媒體經營求存的重要性不言可喻,也許恐怕只有拿傳媒當做宣傳機器,不靠新聞媒體廣告作為獲利來源的企業老闆,才會對如此關鍵的結構改革無動於衷。
臉書應該要意識到,他們的盈利模式,是依靠系統性的排列別人的資訊成果,來汲取用戶的資訊使用足跡以推送廣告獲利。
這種空手套白狼的盈利模式,對於網路媒體來說不啻為一種剝削,過去我們對這種行為不置可否,現在總該是把一些屬於公民社會的重要財產——好比說有獨立財源的媒體——拿回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