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警船闖釣島背後的隱憂(林廷輝)

出版時間 2021/02/07
中國海警船已進入釣魚台列嶼海域,未來將可能依據《中國海警法》授權使用武力,再掀東亞海域波折。示意圖。資料合成畫面
中國海警船已進入釣魚台列嶼海域,未來將可能依據《中國海警法》授權使用武力,再掀東亞海域波折。示意圖。資料合成畫面

林廷輝/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祕書長

今年2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警法》(簡稱《中國海警法》),賦予中國海警機構工作人員使用手持武器外,還可使用艦載或機載武器等權利,日本、菲律賓與越南均表達對該法的擔憂。且至今已連續2日進入釣魚台列嶼海域,並試圖接近日本漁船。

日本內閣官房長官加藤勝信認為,不能容許該法違反國際法的運用;菲律賓外長陸辛透露,已向中國提出外交抗議;越南外交部發言人黎氏秋姮則表示,該法須符合國際法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英國在與日本進行「二加二」會談時,表達對執法過程可能違反國際法的擔憂;至於2月3日舉行的第12輪「中日海洋高級別事務磋商會議」中,日本代表外務省亞洲大洋洲局長船越健裕也向中國代表明確提出,「不能以違反國際法形式適用。」

由於世界上擁有海警的國家,均有相關法律規定,例如美國《海岸警衛隊法》(《美國法典》第14篇)、日本《海上保安廳法》、越南《海警法》、台灣《海岸巡防法》等,類似我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授權巡防機關人員使用刀、槍或砲時機的法規也不少,但為何《中國海警法》會引起周邊國家如此激烈反應?這必須從中國海警機構與中國海洋強國野心談起。

首先是2013年整併的「中國海警局」,原以為整合在「國家海洋局」下受「中國海監」指揮,但最後由公安部副部長兼任局長,受公安系統指揮,但屬於交通部門的「中國海事」並未整併進來。

用武恐造成大規模傷亡

由於中國周邊海域紛爭不斷,中國海警在行政體系上隸屬於國務院,為因應局勢變化,2018年轉屬於中央軍委會底下的武警系統,對內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海警總隊」,對外稱「中國海警局」,接受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指揮。

聽命於中央軍委會的中國海警,早已非海上執法部門,而是軍事部門,適用一般海上執法法規,便有偷天換日之嫌。根據《中國海警法》,其職權為「履行海上維權執法職責」,所謂「維權」即「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相較台灣海巡職權「維護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障人民權益」,中國海警同時也承擔國防軍責任,不過,中國武警原本就應適用《武警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而隸屬於武警的海警部隊,當然也可適用上述法規。

不過,中國政府卻在上述法規外,另立《中國海警法》,主要是海警具有船艦、飛機等執法能量,超乎一般維持社會秩序的警察規模,而其執法地區除自身管轄海域外,更可能遠及公海,包括警察權(如登檢、緊追等)行使與萬國公罪(如海盜罪)執法。近年來,中國海警大規模造艦,已讓周邊國家產生不安全感,《中國海警法》授權使用艦載或機載武器,將有執法過當或造成大規模傷亡的可能性。

再者,中國為發展成為海權國家,與周邊國因「各自表述」管轄海域而存在爭端,近年已不再採退讓態度,再加上中國不斷提升海警船能量,才是周邊國家擔憂《中國海警法》的主因。

在爭議海域,不僅漁船,各國執法船更可能因維權而發生碰撞,《中國海警法》規定:「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這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盡量避免使用武器,避免人身安全受到傷害,採取包括登臨、檢查、逮捕和進行司法程序的執法措施等迥異。因此,《中國海警法》使用武器引起的爭議,使得相關國家最後甚至出動海軍艦艇、軍機來維護自身執法船的安全,造成區域動盪不安。

憑藉惡法橫行東亞海域

無論是中國海警船已進入的釣魚台列嶼海域,亦或是南海爭端海域,未來中國海警船將可能依據《中國海警法》授權使用武力,對日本、菲律賓、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漁民進行強制驅離,再加上目前東亞地區海警部門,並無類似海軍早已建構的「海上意外相遇準則」(CUES)得以適用,未來海警部門間的衝突將持續不斷,再掀東亞海域波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