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清雄/律師
這幾天藝人雞排妹有無遭金曲歌手翁立友性騷擾的事件,由於當事人都是頗具知名度的公眾人物,因媒體大幅報導而沸沸揚揚。有些人認為這個事件是八卦新聞或私人隱私而不值得關注,但筆者認為,此事件的真相涉及國內演藝圈的兩性平權議題、以及高知名度公眾人物是否對他人涉及犯罪,值得探討與評論。如果社會上對本事件能因理性討論而得到較貼近事實及公允的主流意見,則不僅能讓具影響力的公眾人物日後更謹言慎行,也有助於促進兩性平權,讓社會更進步。
雞排妹指控的性觸摸罪,訴諸司法或訴諸社會公評較為明智?
本案假如雞排妹真的有遭受摸臀而想要達到討回公道或懲罰加害者的目的, 個人認為訴諸社會公評相較於司法提告手段,前者或許較有可能達到此目的。因為就「有無摸臀」事實的認定,在沒有錄影畫面或告訴人以外證人指證等相關證據情況下,檢審依據「罪疑惟輕」及「無罪推定」法理,大概很難去認定被告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的性觸摸罪,一旦將來司法對翁先生做成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一般社會大眾的解讀將是「還翁立友清白」而不是「罪證不足」。雞排妹或許有請教過法界人士,故選擇不訴諸司法。
然而,雞排妹將她所稱的受害事實公諸於世,由於已明確指涉特定人事物,可能為自己帶來誹謗罪刑事責任及民事侵權責任的追訴。刑事責任或許在言論自由的高度保障下較難成罪;但民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方面,可能因為法官在審理程序舉證責任分配而有較高的風險。
雙方當事人都有澄清事實的義務。
為促進社會大眾理性的討論及推論,雙方當事人都應該向社會大眾提出自己認知的事實,儘量還原事發過程,越具體明確越好,讓社會大眾可以藉由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判斷何方主張的事實版本較為合理。我們看到雞排妹這一方的發言內容大致符合「具體明確」原則,然而翁先生這一方在記者會的發言內容卻避開當天事發過程的事實描述,僅訴諸感性強調自己受害的痛苦,這樣的記者會發言內容完全無助於釐清事實真相,是筆者認為較為可惜的地方。
另外,翁立友在記者會一再強調他是此事件的受害者,似乎是指他因此新聞事件而受傷,所以當然是受害人極為明確。然而,理性的社會大眾都會認為,所謂「受害人」並不是指因新聞事件曝光而受不利影響的人,而是須先證明或合理說明雞排妹所指控事實是虛構的,才能認同他是受害者,否則殺人犯逍遙法外多年,因東窗事發遭司法判刑而鋃鐺入獄,是否也可以稱為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