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女大生騎車途中口罩不慎自外套飛落地面,遭環保局開罰3600元,引發爭議。讀者提供
葉昱呈/公務員
據媒體報導高雄市有一名女大生騎車上學之際,口罩突從外套口袋掉落,被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開罰3600元,雖然環保局表示,民眾口罩掉落遭裁罰可提訴願,該局將重新審酌釐清,惟筆者認為環保局依職權調查證據時,對於當事人有利之事項,即應有注意義務,以免造成擾民。
首先,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廢棄物係指「被拋棄」之物品。然該名女大生並未「拋棄」口罩,並已向環保局陳述,其備用口罩係因騎車上學途中,外套被風吹起飄動,不慎從口袋中飛落,而非拋棄廢棄物。且依媒體公布的影片顯示,女大生騎機車時,外套口袋中的口罩,突然隨風飄落地面,過程中女大生雙手都緊握機車把手,並未有伸手到口袋內,將口罩取出拋棄到地面的動作,也渾然不知有口罩掉落。
再者,按筆者之前在環保單位服務的經驗,判定當事人是否於騎車途中拋棄廢棄物,大多會從蒐證影片觀察其行車當中,手部是否曾經離開機車手把?手部是否有拋物的動作?物品飄落地面時,是否有特別的反應(例如轉頭、低頭或回頭察看)?如未有「拋棄」之行為,即不構成《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拋棄廢棄物」之規定。
綜上所述,該名女大生既未「拋棄」口罩,且該備用口罩並非使用過之「廢棄物」,環保局應依《行政罰法》第七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規定,撤銷該行政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