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皇池/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國際法教授
蘇澳籍漁船永裕興18號在中途島海域失聯,漂流10多天,船上10人生死未卜,或許是漁民團體批評外交部不積極協助,且又有家屬與各方壓力,海洋委員會毅然派遣巡護八號艦艇前往救援。然縱使是如此劍及履及的作為,因永裕興18號所處海域離台灣約7000浬外,巡護八號縱於1月11日出發,仍須約15天左右始能抵達永裕興18號出現海域,政府顧及漁民安危與因應輿論,做此決定,無可厚非,然從整體海洋巡護資源運作觀察,此一決定,容有再斟酌餘地。
尋求美或台船就近救援
派遣海巡艦前往中途島附近海域,首要目的當然是期待能救援到可能遇難仍倖存的船上人員,而就此目的而言,時間已經過半個多月,救人如救火,而現在永裕興18號就近,除有美國海岸防衛隊船艦外,尚有我國籍漁船8艘亦已聚集,隨時可施予救援,事實上我國漁船向來有優良海上救援傳統,在本案中,亦已著手救援,並實行碰撞告知或拉纜線試圖救援。無庸諱言,不論是時效考量或實際可能成功救援的機會,海巡艦尚須10餘日始能抵達,其援救時效利益,微乎其微,而上述諸船艦的存在,應該已然充分。
換言之,僅就救援目的而論,若能救,該等就近船艦就能救;若已不可救,則巡護八號前往,仍是無法救。增此一海巡艦,近乎無所益,而少此一海巡艦,同樣無所損。此刻派海委會遣此艦前往,並無實益。
除此之外,若從執法目的考量,或許是眾人所不樂見,但卻不得不做的最壞打算:亦即有可能是船員殺害船長,發生海上喋血。然檢視目前所有一切已知事實,此種可能性並不高,但規劃務求完整,不可不計,若果真如是發生海上喋血,則派遣海巡人員,最低範圍內仍有機會將犯罪嫌疑人帶回調查,以確保在該種最糟假設情況下,仍可「勿枉勿縱」,還「可能被害人」一個公道。
然縱如此,該海域已有美國海岸防衛隊,本可尋求美國就近協助逮捕船上人員,只要是我國同意或請求協助,在國際慣例與台美友好關係下,吾人應可期待美國應會予以協助。蓋如此既是國際合作之常例,亦是最為有效之執法模式。然即便美國有所顧忌或不願浪擲執法資源協助台灣,無法協助我國逮捕可能犯罪嫌疑人(假如有的話),則目前四周已有8艘台灣漁船,該等台灣漁船上人員,仍可依據「準現行犯概念」,協助政府將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然後再交給政府處理,亦可達到避免讓犯罪嫌疑人逃脫之窘境。
妥善運用海上執法能量
猶記得當年參與海巡人員海上執法訓練時,美國教官除強調海上執法或救難首應考量人員安全外,亦再三提示:海上執法資源與海上救難資源之高成本與稀少性,在投注人員進行任何執法與救難行動之前,皆須要有完整事前評估,吾人不敢說此次派艦救難是「浪擲寶貴資源的遠洋救難秀」,如此對目前仍在太平洋上頂浪前進的第一線海巡人員顯不公允,然台灣漁船遍布四海,遠洋救援需要或喋血事件不會終止,永裕興18號不是第一件,也不會是最後一件,如何妥善規劃與運用寶貴且有限的海上執法能量,應是未來全民與政府必須共同審慎思維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