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鶚專欄:社宅應補貼「家戶」而非「房子」

出版時間 2021/01/14
社會住宅的目標是以協助弱勢家庭的居住困境為主,因此認清是要幫助多少弱勢家庭而非興建多少社宅數量,補貼的對象應是「家戶」而非「房子」。示意圖。資料照片
社會住宅的目標是以協助弱勢家庭的居住困境為主,因此認清是要幫助多少弱勢家庭而非興建多少社宅數量,補貼的對象應是「家戶」而非「房子」。示意圖。資料照片

張金鶚/清華大學科技管理學院榮譽講座教授

前陣子台北市明倫社會住宅引發熱議,其中主要源於高達4萬多元的租金及大坪數大陽台的社宅,進而衍伸出許多關於居住正義與社宅政策的不同觀點討論。

柯市長最近的社宅專案報告,強調社宅政策要「政府財務可持續」,因此租金計算必須100%的自償率;然而民間社福團體卻從「民眾租金可負擔」的角度,強調社宅為福利設施,本應透過租金補貼協助弱勢家庭的居住困難。

面對弱勢家庭的「可負擔」及政府「可持續」的社宅,這兩者如何取得適當平衡呢?首先,我們應先釐清社會住宅的目標是在「幫助『弱勢』家庭的居住問題」,而「興建社會住宅」只是其中的一個手段。因此,若強調100%自償性的興建社宅手段,沒有編列充足的預算補貼,忽略原本要幫助弱勢家庭的居住目標,社宅興建數量僅是表象的政治口號,手段與目標本末倒置了。

由於社會住宅補貼的資源有限,包括興建數量及經費編列,因此,社宅補貼的「公平與效率」以及政府的「開源與節流」即是關鍵。

不應過度誇大混居議題

根據《住宅法》規定,社宅目前僅提供30%的數量給弱勢家庭,而有70%並非弱勢家庭,若社宅補貼同樣也讓70%受惠,顯然並不公平,也不節流。原本這三七比的社宅「混居」政策,是想要避免過去國宅「貧民窟」化標籤的刻板印象。尤其透過國外已有「大量」的社宅存量經驗,混居對社會融合較有幫助。然而在台灣當前只有非常「少量」的社宅數量下,有限的資源補貼應以多少比例混居較為適當呢?

在台灣,目前已有良好的社宅規劃興建,與委外的專業管理維護及違規記點制度,傳統貧民窟的刻板印象應該不復存在。加上根據學界的實證研究,社宅周圍房價水準因有社宅興建而增值,顯示「混居」議題不應被過度誇大。

為能更「公平且效率」幫助弱勢家庭的居住目標達成,建議修改《住宅法》及政府的實務運作,反過來將較多的7成社宅數量提供給弱勢家庭,另外3成給非弱勢家庭才較合理。而且此3成非弱勢家庭也可設定「青銀」、「社工」或「警消」等為優先對象,藉此混居幫助弱勢家庭的生活,達到社宅真正目標,如此社宅補貼的正當性也才能獲得社會的認同。

當前為達成弱勢家庭可負擔的租金水準,僅針對「弱勢家庭」房屋及地價稅的減免是必要的,但對「非弱勢家庭」的社宅居住,在地方財政困難下,仍應審慎評估。

當然降低社會住宅的成本並非只有降低房地稅負減免一途,如何降低興建成本與建築標準,適合的房型產品及公設陽台面積配置,以及租金的合理計算方式,均應透過全面弱勢家庭及租屋市場的居住調查檢討,以符合弱勢家庭的居住需求。

達到交叉補貼公平機制

在掌握弱勢家庭的居住需求、負擔能力,以及租屋市場的合理租金水準下,政府應針對《住宅法》第25條訂定社宅租金分級收費標準,然後針對不同弱勢家庭根據其不同的負擔能力給予不同的租金差額補貼,達到社宅住戶可負擔的目標。另外,為能彌補地方財政損失,且不應以100%自償性作為「協助弱勢家庭」為德不卒的社宅租金計算方式,那麼政府應如何解決社宅「可持續」的問題呢?

在「開源」上,建議應增加房地產稅賦「持有成本」,包括地方政府適度提高「稅基」及中央政府的「稅率」,同時明訂此部分稅收應挹注社宅基金的經費補貼。

另外,從稅負「公平」的考量,政府更應落實「囤房稅」及「豪宅稅」,讓多戶房產及豪宅持有者補助弱勢家庭居住的社會住宅,達到「交叉補貼」的公平機制。除此之外,為能更有「效率」的全面協助弱勢家庭的居住問題與環境,政府應投入更多的人力資源,面對解決「租屋黑市」的問題。如此不但能提升弱勢家庭的租屋安全與品質,也能增加稅收,以便挹注社宅經費的不足。

總言之,社會住宅的目標是以協助弱勢家庭的居住困境為主,因此認清是要幫助多少弱勢家庭而非興建多少社宅數量,補貼的對象應是「家戶」而非「房子」,千萬不要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