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羽凡/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外送員為趕單引發的交通安全、送餐糾紛頻傳,近日即發生彰化Foodpanda一名外送員深夜騎車趕單時,失控自撞送醫不治的憾事,外送員如何安全工作?值得探討。
2019年10月間,Foodpanda、UberEats平台外送員連續發生多起重大車禍,引發社會對於外送員勞動保護的討論,台北、桃園勞動檢查處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當時針對餐飲外送平台業者進行勞動檢查,初步認定兩者間為僱傭關係。經過1年多之後,檢視平台外送員的處境,卻發現台北市政府勞檢處與北市勞動局就業者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於去年1、2 月間陸續銷原處分,而勞動部就平台業者未對外送員投保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部分,雖維持裁罰而由平台業者提出訴願,並經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駁回訴願,但平台業者仍堅持否認僱傭關係的認定,強調與外送員為承攬關係,更修訂勞務承攬合約、推廣暨廣告合約及承攬行為準則,試圖變形經營方法,讓工作關係更加「承攬化」等,平台業者似乎很快找到因應方式,外送員的安全問題在社會這一波旋風式關注後未見有太多改善?
多經濟弱勢卻風險自負
2012年Foodpanda進軍台灣餐飲業,隨後有UberEats等業者陸續加入,據知外送員人數近期已飆升至8萬多人,外送員早已不是我國就業人口中的「小眾」,此一新興經濟型態讓工作者運用應用程式,取得短期、零碎化的工作,形成一種新型態的電傳勞動關係,挑戰了我國以「勞工」為本位的勞動法令制度,在勞工與非勞工的二元區分下,社會各界持續糾結於「勞動從屬性」理論,雖然勞動部已發布了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但從屬性的認定仍陷在僱傭與承攬難以輕易二分的泥淖之中。
以2019年勞動部職安署專案勞檢之結果,有6家被認定與外送員間為僱傭關係,又有3種外送態樣非僱傭關係,而若被認定為非勞工之承攬工作者,就立刻跌落出的社會安全網之外,雖身為經濟弱勢者,但卻是一切風險自負。
我國勞動保護制度以《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職業安全衛生法》與《勞工保險條例》等法規為核心,近年來之立法、修法開始關注到求職者、實習生或技術生與派遣勞動等,非與勞動力使用單位成立僱傭關係之人,縱使非本於僱傭契約而提供勞務、或尚未開始提供勞務,前述法律都有擴大保障「非勞工身分者」的明文規範,但這些卻不當然適用於外送員身上,因為當外送員落入「承攬關係」中時,原則上就與勞動保護切斷關係,而必須改循「自營作業者」的模式來尋求保障。
例如在勞工退休金上,自營作業者得自願提繳及請領退休金,在勞工保險上,自營作業者得加入職業工會來投保,但所需支出之費用均較高。而就最受關注的職災問題,雖然所有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平台業者均應依勞動部所訂「食品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落實交通事故預防及相關勞動權益保障,並於颱風天停止外送,但若不幸於外送過程發生災害,在外送員不適用《勞基法》下,法律所保障的職災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僱傭關係,以及醫療中不能工作時,事業單位所負之原領工資全額補償責任,均無法適用,此亦非外送員自願加保勞保所能取得之保障。
直視承攬關係衍生問題
此外,在實體勞動條件保障上,對照自營作業者迭生之各類爭議,除上述職災問題外,報酬遭到任意苛扣、恣意受停權或解約、報酬條件過低、過勞問題等等,都在「契約自由」大旗下而失去基礎保障。更重要卻也一直被忽視的是,《性別工作等法》中訂有諸如生理假、產假、育嬰留職停薪與家庭照顧假等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但若受限於「非勞工」之身分,女性外送員將被排除在外,而需自行負擔因為母性、親職所生的勞動保護成本,實質上獲得的收入也會更低,性別地位更難期待實質平等的落實。
隨著數位平台經濟發展帶動勞動關係之變化,位於勞工與自營作業者間之模糊地帶的工作者只會日益增加,而外送業者以各種經營方式自僱傭關係中出走,逃脫國家法令所課予的責任,外送員的困境也提供了各國檢視新經濟下新、舊工作的保障途徑。相較於國際勞工組織(ILO)、美國或西班牙,已針對外送員有特別之政策或法令為保障,我國除了在勞動檢查上需有因應假承攬、真僱傭的有效監督機制之外,對於自營作業者的保護,顯然尚有不少的空間可再努力,不將勞動保護問題限於勞動關係,而亦應直視承攬關係所生的問題,以因應眼前這一波「去勞動法」的危機,免於勞動保護於未來的空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