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斐竣/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研究員
攸關我國離岸風電第三階段的「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草案,經濟部能源局已於2020年12月31日宣布暫緩。草案中開放業者自行選址的模式,顯然與《海洋基本法》由政府進行海洋空間規劃,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之立法精神以及相關條文規範並不相合。再加上《漁業法》並未積極保障漁民捕撈的權益,前兩階段政府或業者先劃設風場再告知漁民的老戲路又將重演,其中又以北方三島海域設置離岸風場的提議引起社會極大關注。為避免再次發生漁業與離岸風電之間的爭議衝突,主管機關應再慎思。
慎思離岸風場規劃 推動多贏模式
大海看似浩瀚,實際能捕撈漁獲的地方卻有限。離岸風場那一條「靜止」的線可能縮減漁民的作業區域,或妨礙了目標魚種在這些區域的孵化與遷移,甚至讓漁民失去某個重要漁獲的「甜蜜點」。相對於離岸風機靜態固定在某個地方,捕撈活動是隨時空而動態變化的,漁民需要足夠的地方因應環境或漁獲本身豐富的變化。
然而,承襲自大陸型國家思維的《漁業法》,並沒有彰顯漁業對海島國家而言,具有經濟、文化、糧食安全等多重意義而給予漁業優先使用海域的地位。不僅經營漁業需要申請,主管機關亦得以在核准時加以限制或附以條件(第9條、第29條)。相對於主管機關得指定設置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的規定(第45條),漁業管理措施中,缺乏保護主要漁場不受干擾之條款。
以西部海岸而言,沿岸3浬或30米水深的海域,漁業資源最為豐富,也是小型船筏長期既有的作業海域。然而數十年來,為了經濟發展而在西部海岸進行填海造陸工程破壞棲地,以及石化工廠與火力發電廠排放的污染,都造成漁業資源的減少。離岸風場的開發,又再次加劇漁民長期的被剝奪感。現行離岸風場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由政府選定海域,再以漁業補償回應漁民的模式誠非最佳解。如此珍貴的海洋資源所在區域,若能以海洋空間規劃(Marine spatial planning)的高度先行部署,其實有機會打造綠能發展、海洋永續以及漁業永續的多贏局面。
暫緩離岸風電選址 海洋空間規劃先行
誠然,海洋是人類共有財產,海域不只有一種用途,漁業、風電、航道、保育、軍事等皆有其重要性。妥善的海洋空間規劃,衡平各種海洋使用目的,是海洋國家的要務。我國,2019年公布的《海洋基本法》給予海洋空間規劃堅實的立法基礎。其第4條:「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政府應制(訂)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第13條則規定了海洋空間規劃的基本原則:「政府應本生態系統為基礎之方法,優先保護自然海岸、景觀、重要海洋生物棲息地、特殊與瀕危物種、脆弱敏感區域、水下文化資產等,保全海洋生物多樣性,訂定相關保存、保育、保護政策與計畫,採取衝擊減輕措施、生態補償或其他開發替代方案,劃設海洋保護區,致力復原海洋生態系統及自然關聯脈絡,並保障原有海域使用者權益。」
另依據《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委員會的執掌包括:「海洋產業發展之統合規劃、協調及推動」,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
綜觀本國法制,不論陸域或海域的國土,均應由政府進行規劃再供使用。海洋產業,不論是既有的漁業還是新興的離岸風電,均應在海委會的指導下進行。能源局以一紙「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的行政規則,開放業者自行選址的方式,實不恰當;而過往選址規劃與環評等程序中,漁民的環境知情權與公民參與權極度欠缺,漁民往往是在確定開發之後,才獲知訊息。漁會代表漁民協商過程更是不透明。
上述問題,理當竭力避免在下階段風場規劃中再次發生。能源開發倘若能納入多元思維,察納雅言,將更有助於國家綠能發展、海洋環境永續、漁業與離岸風場的調和以及海域新秩序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