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因應氣候變遷,落實總統承諾(趙家緯)

出版時間 2021/01/04
去年12月,環保署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立委洪申翰與多個環保團體則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草案,目的皆在強化氣候變遷治理體制。資料照片
去年12月,環保署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立委洪申翰與多個環保團體則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草案,目的皆在強化氣候變遷治理體制。資料照片

趙家緯/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理事長

過去一年,全球籠罩在疫情之下,然而去年(2020)也是損害超過10億美元的極端氣候事件發生次數創下歷史新高的一年,台灣也歷經了歷史性的高溫以及造成農業龐大損失的乾旱。而蔡英文總統在今年(2021)元旦談話中,除了討論防疫、國安問題以外,也首次在元旦談話中觸及氣候政策,強調「我們會積極與各界展開對話,找出最符合台灣未來永續發展的氣候治理路徑。」雖可能會有質疑聲浪,認為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排碳量於全球占比約為0.6%左右,何須積極以對?但在「碳管制將決定產業競爭力」、「氣候成為國際外交主軸」、「社會壓力」等3大因素之下,台灣已不可能迴避此議題。

兩版本將淨零排放入法

在2015年7月,馬政府在該年年底巴黎氣候峰會壓力之下,通過了《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訂有2050年較2005年減量50%的法定減量目標。但該法運行5年後,不足以建構氣候治理體系,有鑑於此,朝野不約而同提出修法草案。去年12月底,由環保署提出「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立法委員洪申翰與筆者參與在內的多個環保團體,則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草案,並獲得超過20位立委連署提案,便是強化治理體制的最佳起點。

檢視兩個修法版本,則有「淨零排放入法」、「氣候主流化」以及「排碳者要付費」的3大共通點。在全世界宣示淨零排放的國家已佔全球排碳量的62%以上,淨零排放承諾已成檢驗各國氣候政策積極度的基本門檻的情形下,台灣必然得提升減碳目標。環保署的「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中,是在原訂的2050年較2005年減量50%以外,加訂以淨零排放為願景。而「氣候變遷行動法」草案則是呼應國際趨勢,明定2050年時達到淨零排放。

依據筆者參與的研究,台灣要達到淨零排放,有3個關鍵數字。首先是30%,藉由積極的節能政策,促使台灣的能源需求量要比2015年時少30%。再來則是80%,行駛的運具有80%都要為非燃油運具。最後則是90%,電力結構9成以上都要來自於再生能源。淨零排放入法,也代表台灣公眾關心的無煤時程表以及禁售燃油運具目標年,政策論辯的焦點已應該從「是否可行」進入「何時要達到」的階段。

氣候變遷牽涉到多個部會的權責,然而長遠以來在台灣的行政體制中,缺乏具有決策權與整合性功能的單位。而兩草案均提出將於行政院層級設置由院長擔任召集人會報機制,均有利於提升決策高度。

然會報的實質效力,端視其後續運行時,可否藉由充足的人力、預算與計畫先行審核權,達到整合功效。「氣候變遷行動法」草案更是直接於法條中明訂了各部會在氣候變遷下的權責,如勞動部應要推動公正轉型、財政部則負責溫室氣體減量財稅制度推動、金管會需因應氣候變遷之金融風險管理等,以發揮部部均是氣候部的效果。

減碳增誘因排碳者付費

而本次修法中,工商團體關注最深的則是「碳費」一事。藉由總量管制與交易或是稅費制度,促使排放源在經營成本中須納入排碳所造成的外部成本,是各國氣候政策的核心,日本、中國、韓國、新加坡等亞鄰均已採行相關政策。台灣早在2007年左右即有能源稅與總量管制交易的政策規劃,但卻在產業反對、部門本位與社會信任不足下,未能施行。本次修法中,兩草案均在兼顧行政量能下,提出「溫室氣體排放(管理)費」的制度,先授權環保署以仿效空污費、土污費模式,依據大排放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收費,以期可盡快落實排碳外部成本內部化,提升產業減碳誘因的功能。

而在歐盟預定於2023年課徵碳關稅,即將上任的美國總統拜登也考慮推動類似制度下,延宕碳費的推動,反而將使台灣產業因減碳績效不彰,無法掌握全球供應鏈重組時的商機。

今年11月,各國領袖將聚集於蘇格蘭的格拉斯哥參與COP26氣候峰會,而台灣要展現氣候雄心最佳方式,就是在峰會之前完成氣候變遷行動法修法作業。更代表台灣面對氣候危機,已走出「節能減碳」的漸進式修補,踏上「淨零排放」根本性轉型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