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對性侵害犯的刑後強制治療,從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後,就一直有違反法律明確與比例原則的爭議,大法官對此問題在2020年的最後一天,做出釋字第799號解釋。除對決定程序宣告違憲外,其餘皆認合憲,但仍要求立法者在2年內檢討,更警告主管機關必須在3年內區隔刑罰與刑後強制治療之執行。惟這樣的解釋,到底是基於《憲法》,抑或屈就於現實?
根據《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性侵害犯於刑罰執行後,若經評估有再犯危險,就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來裁定是否為刑後的強制治療。但關於再犯危險,實屬模糊與不確定,致碰觸法律明確性之紅線,又無論再犯危險高低,一律採取相同的處遇,也有違比例原則。而根據同條第2項,刑後強制治療須到再犯危險明顯降低為止,除有同樣不明確之問題外,更無最長期間的限制,除違反絕對不定期刑禁止之原則外,亦有陷入終身監禁之危險。
鄰避效應治療專區難覓
惟根據釋字第799號,以再犯危險、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等,雖未必明確,但可藉由專家評估與社會通念來理解,並於個案中由司法者加以具體化,致不違明確性原則。只是此號解釋的聲請者,除受強制治療者外,也包括法官,則如此不違憲的理由,也僅能停留於法律教科書之上。
其次,針對刑後強制治療,無如《刑法》其他保安處分皆有最長期限,大法官也認為不違憲,其理由在於性侵害犯的成因多元,致難為齊一性的療程設定。惟若比較精神障礙犯罪者,其成因亦屬複雜,所須治療期間更難確定,但為何監護處分仍有最長5年的期間限制?顯見,大法官不宣告無最長期限違憲,實有更多公眾安全之考量。
只是在無最長期限下,如何防止刑後強制治療長期化甚至變成終身監禁呢?大法官除要求立法者必須在2年內,檢討與修正替代的醫療措施外,也要求正當程序之保障。因現行的刑後強制治療之決定或停止,雖是由檢察官聲請法院為之,卻採書面審理,而完全未賦予被告及其律師陳述意見之機會,就不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保障;故也宣示法院應依據解釋意旨為處理。
而刑後強制治療最大的問題在執行的處所與方式。因刑後強制治療的目的,在矯治而非懲罰,故其場所絕不能在監獄,而應是醫療處所。惟目前治療處所竟是於台中監獄為形式區隔,但所有處遇幾乎與受刑人相同,致違反刑罰與保安處分必須區隔的憲法原則,也是大法官強烈要求應在3年內為改善的原因。只是在鄰避效應下,法務部已找尋多年未果的治療專區,真能在3年內實現,恐有很大疑問。也因此,在大法官強調社會安全重於個人自由,亦屈就於現實執行的困難,而採取不違憲但又具有警告性的解釋,是否會有後續訴訟,致由2022年1月4日生效的憲法訴訟法來解決,就待時間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