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豬進口 表決通過就合法嗎(吳景欽)

出版時間 2020/12/25
立法院24日表決通過開放美豬進口相關的9項行政命令。資料照片
立法院24日表決通過開放美豬進口相關的9項行政命令。資料照片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立法院24日表決外國含瘦肉精萊克多巴胺豬肉進口相關的9項行政命令,執政黨以國會過半優勢通過,也強調會加強相關肉品的標示及管理,以消弭各界的疑慮。只是這些行政命令,即便由立法院審查通過,就代表一定是合法且正當嗎?

農委會在今年9月7日根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的授權,公告修正2012年所頒布的動物用禁藥之行政命令,即乙型受體素為禁止國內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藥品,但牛及豬於國外使用萊克多巴胺,不在規範之列。而衛福部也同步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公告於明年1月1日開始,外國進口豬隻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容許值為0.01ppm。凡此行政命令,在立法院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第1項為審查通過後,似就確立其合法地位。

國外准國內禁矛盾不公

惟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即國內外之肉品及相關產製品,除非由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一律不得檢出如萊克多巴胺之類的乙型受體素。故衛福部雖有權訂定萊克多巴胺的容許值,卻必須以國人飲食習慣的風險評估為前提要件。惟以今年10月衛福部所公布委外的風險評估報告來看,除了有標案金額訂在10萬元以下,是否在規避《政府採購法》的公開招標之質疑外,在缺乏其他報告為對照與檢驗下,單以一份風險評估報告為基礎,並以之為全民健康之擔保,實嫌單薄,也嚴重違反例外必須從嚴審查之法律原則。

又此等行政命令對本國豬一律禁止使用萊克多巴胺,卻容許外國豬有0.01ppm的殘留值,在《食安法》並未有以國家不同而可為差別對待的明文授權下,顯就有違法律優位性原則。更何況,若萊豬真的安全無虞,則國外允准、國內卻須禁止的處遇,既矛盾且不公平,也讓人對政府宣稱萊豬進口是基於科學證據的說法,感到狐疑與不解。

面對瑕疵重重,卻已經立法院審查通過的萊豬行政命令,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並無行政命令違法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立委向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的明文下,就只能藉由法院來加以審查。但司法屬被動,故一定要有國人因違反萊豬行政命令,即國內豬隻被驗出萊劑而被處以行政罰或刑罰,才可能進入法院。

雖依大法官釋字第137、216號解釋,行政命令是否違法,法官有權審查,更有權拒絕適用違法的行政命令。惟基於司法的保守性格,拒絕適用的機率必偏低,且就算動用此等權限,也僅具個案效力,致難以撼動行政命令的存立。

也因此,在萊豬行政命令已是既成事實,一般民眾就只能自行選擇吃或不吃。惟在此次通過的9項行政命令裡,僅要求肉品標示產地而未要求標示有無萊劑,這能否稱得上是自由選擇,就看每個人心中的那把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