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健智/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在喧騰一時的單親媽媽殺子案中,法院譴責被告「僅因一時生活不順遂,即斷然片面決定同時結束子女之生命,而剝奪渠等生存之權利」,這個死刑判決讓輿論炸鍋了,法官們被批評高高在上、無法同理貧窮的單親媽媽長期帶著兩個小孩有多麼辛苦、甚至痛苦。
死刑沒能保全幼童性命
無論批評者有沒有意識到,這些批評背後的預設,要不是認為死刑無助於嚇阻她的殺人犯行,要不就是認為,即使死刑仍有嚇阻作用,因此剝奪被告的性命仍然是不公平的。總之,這些批評背後預設,死刑有其極限。
向來群情激憤地高呼殺童者死的台灣社會,終於血淋淋地體會到,即使是殺害幼童的罪犯,也不能理所當然地量處死刑,如此出乎意料的場面,真叫人不知如何是好;對照案發當時各電子媒體新聞版面下,一面倒地咒罵被告冷血的留言,筆者廁身法曹,實在無法判斷,當時罵被告的人,跟現在罵法院的人,哪一邊才是司法應該遵從的社會期待。
相對於其他殺害幼童的罪犯,輿論顯然更能同理這位單親媽媽,這應該是因為,相較於精神病,我們顯然更能同理「貧窮」這回事,就連坐擁多筆房產的政治人物都能自詡庶民,一呼百應,這毋寧最極致地展現了我們對貧窮的同理心。現實是,窮人處境艱難,精神病患的處境也沒好到哪裡去,只是後者處在絕大多數人的社會經驗之外,試著理解後者的法官,就因此被安上缺乏社會經驗的罵名。
被害人權益與被告人權未必對立。
我不曉得在網路上謾罵的人,有多少真的看過判決或至少看過新聞稿,並且注意到判決花了很大的篇幅在解釋,我們的法律是多麼重視兒童的生命安全,必須藉由死刑判決彰顯法律的重視。儘管如此,我認為這樣的嘗試是不成功的,不只是因為判決用以支持兒童權利保障的論據站不住腳,更因為將兒童權利跟被告的生命權擺在同一個天平左右兩邊,這種作法本身就有待商榷。
這涉及刑法學或犯罪學的古老問題:死刑真的具有更高的威嚇力嗎?向來的研究得到的答案是「不知道」,現實是,即使知道可能會判死刑,被告還是殺死了兩名子女,死刑就是沒能保全那兩名幼童的性命。
每當被問到如此尷尬的問題,反廢死者的標準回應是,將威嚇力什麼的一概拋棄,不管嚇阻不嚇阻,殺童者死,這樣才公平,但公平或公平的感覺,又是透過什麼樣的機轉、給予被害人怎樣的保障呢?(請容筆者提醒,這些先決定要判死刑,再想盡辦法湊出理由來的,都是未來的國民法官)本案判決之所以飽受批評,就是因為沒有妥善回答這些問題。類似的虛假對立不只發生在死刑案件,最高法院有一號決議,把性侵案件被害人的權益,跟被告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擺在同一個天平上比較,在筆者看來,這是同樣的虛假對立。
當然,個人權利的衝突確實存在,而法官每天都在忙著決定,哪一邊值得法律的保護。只是從這個令人悲傷的案件不難看出,法律人反射性地兩相權衡的權利,倘究其根柢,往往不相衝突,在量刑之際將兩者對立起來,只是再次突顯刑罰並非保障人權的利器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