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銘/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副研究員
日前公布吳姓女子弒子案的新北地院判決書中,援引了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死刑向來是君主或獨裁者對付他們個人敵人的利刃,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卻石破天驚地從人民的角度討論死刑,很佩服法官有這樣知識視野和勇氣引用盧梭,我要進一步闡明《社會契約論》的要義。
判決書中指出,《社會契約論》主張「統治者和公民在國家中的一切權利和義務都來自某種同意,沒有什麼社會權利屬于自然」。人們「為了保護自己」,可以立法「在一定條件下放棄或被限制某些權利」。而我國法律中的死刑,正是我國民意為了保障生命權不被侵犯的體現。
好的政府不需仰賴死刑
這段申論中隱含了兩個《社會契約論》的特點,值得注意。
第一、當盧梭強調所有權利來自於人民同意時,他的對手是自然法傳統主張「人」擁有優先於人民同意的自然權利。而如果「人」沒有優先於人民同意的權利,當代人權論述的普遍性主張也會被挑戰。對盧梭來說,只有人民主權者才是權利的詮釋者和創建者。這個人民主權優越於人權的論點,顯然不容易被人權倡議者接受。
第二、盧梭主張,如果死刑可以幫助我們保護自己的生命,我們簽約同意死刑,只是選擇了一個自保工具。這個工具是冒險的,因為我們有可能被這個工具處死,但是這就如同我們有時必須冒險跳出窗戶才能躲開火災。盧梭的主張結合了契約論和嚇阻論。如果死刑可以嚇阻重大罪犯,保護我們,它就成為我們會同意的自保工具。
論述到了這裡,我們可能以為盧梭果然從人民角度出發支持了死刑。事實上,盧梭曾更激憤地主張,任何違法的人就是叛徒,國家有權利驅逐他或殺死他。他也曾說如果有人對國家的公民宗教,言行不一致,他就該被判死刑,因為他在法律前說謊。在這些激憤的主張中,死刑扮演的是強調法律神聖性的表意功能,沒有依法量型的比例概念。
盧梭的文章常常有兩種語調,一種為了強調某個重點、激情毫不節制地提出駭人的主張。但是在激情之後,他往往會冷靜下來,在後段寫下真正深思熟慮的判斷。他在死刑章節後段冷靜地說:「經常的嚴厲懲罰是政府懶散和孱弱的表徵。沒有一個邪惡的人不能對某些事情是好的,人只有權利殺死那些保存他們的生命會帶來危險的人。」 意思是說, 如果監禁不會帶來危險,我們就只有權利選擇監禁。
對盧梭來說,這也是《社會契約論》的自然結論。只有懶惰和孱弱的政府才需要以死刑保護人民,好的政府不需要仰賴死刑。既然死刑只是保護我們的工具,而且是一個我們要冒生命危險的工具,如果政府有其他工具保護我們,我們顯然就不需要也沒有權利選擇死刑。這裡也要補充,許多當代社會廢死之後發現,死刑並沒有比長期監禁更能嚇阻犯罪。
無法控制立法無權判死
除此之外,《社會契約論》的藍圖是人民透過直接民主立法、人口數十萬的小共和國,社會契約有效控制了國家。但是盧梭批評現代大型國家傾向採取行政權集中和擴大的一人行政統治,而且當代民主是選舉民主,選舉制度的傾向是選出有錢有勢的代議士。
在現代國家,人民既無法讓行政權有充分的可課責性,也無法充分控制立法。依據《社會契約論》的精神,就連美好的小共和國都只有權利監禁,我們需要最高警戒人民無法充分控制的現代國家有權利判死。